平度事件提醒我们,村民们必须珍视且审慎行使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权利,选出真正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村委会领导,才不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己“选”出的人出卖了利益。各级政府则必须谨守行政权力的本分,不仅不能采取非法手段与民争利,而且必须充分尊重村民的合法权利,彻底摒弃“为民做主”的陈旧观念和越俎代庖的行政思路。 山东平度纵火致村民死亡事件告破,村委会主任与承建商相互勾结、雇凶纵火的事实,既有些出人意料,又在“情理”之中。 所谓出人意料,在于同村为邻的村委会主任与村民之间,似乎不该有如此深刻的仇恨和狠辣的手段;所谓“情理”之中,在于围绕土地征收和相关收益,村委会主任和村民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利益冲突,村民看守土地的行动,阻挡了村委会主任和承建商的发财之路,完全可能导致其采取不择手段的行为。 而这些矛盾、冲突的背后,是相互纠结的多重关系和矛盾。 表面上看,杜家疃村村民所看护的土地,早已于2006年完成征收,且征收手续完备、合法。这也是看护与驱离的矛盾发生在村民与村委会主任之间的原因。然而,随着事件细节逐渐披露,合法外衣下的违法内幕却一一揭开。首先,雇凶纵火的村委会主任杜群某当初是靠贿选当上村委会主任的,其当选本身就因违法而无效。其次,当初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没有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民主程序,部分村民表示“毫不知情”。且据知情人披露,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过程中,存在着大面积伪造村民签字、指印的行为。如果这些消息属实,则看似合法的征收手续也属违法、无效。 面对如此“毫不知情”的征地行为,村民们事后不予承认且拼死守护,也就不难理解了。 另一重纠纷,则是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收益的分配问题。据报道,除了直接补偿给村民的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外,杜家疃村被征收土地增值收益的30%计1500余万元,已经转至杜家疃村集体账户。虽然对于30%的分配比例是否恰当,或村民们是否同意接受这一比例都还存疑,但将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给村民,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原则,在各地对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也不算最差。但是,在如何支配、使用这笔收益的问题上,村民与村委会及当地基层政府之间,却存在不同意见乃至尖锐冲突。 按照我国现有土地政策,农村耕地属村集体所有,因土地征收产生的增值收益,既可以按照一定原则分配给村民个人,也可以由村集体统一用于村集体经济经营及村级公共服务。但无论最终如何支配,都应交由村民集体讨论实施。而杜家疃村的1500万元土地收益,却由村所在的平度县凤台街道办党委以担心“分钱暴富后,会让农民好吃懒做,甚至道德沦丧”为由,单方面规定“坚决不能分”。不管出于何种理由,这种“为民做主”的思路,都有违村民自治的基本准则,剥夺了村民们自主支配财产的民主权利,却极可能给村委会主任等带来极大“操作”的空间,加之村委会主任靠贿选上位的前因,村民完全有理由担心这笔巨款的最终流向。这也是导致冲突和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 平度案件极端但绝非孤例,媒体聚焦于平度,也绝非仅仅关注一桩纵火案件。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围绕巨大的土地收益而发生的各种冲突,将是未来最醒目的社会现象之一。平度事件提醒我们,村民们必须珍视且审慎行使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权利,选出真正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村委会领导,才不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己“选”出的人出卖了利益。各级政府则必须谨守行政权力的本分,不仅不能采取非法手段与民争利,而且必须充分尊重村民的合法权利,彻底摒弃“为民做主”的陈旧观念和越俎代庖的行政思路。 村民绝非愚民,天然地知道哪种方式符合自己的利益。村民的利益由村民自己决定,既是村民作为自治主体理当享有的民主权利,也是其不可让渡的公民权的当然内涵。 本报评论员 张天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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