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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决定”不应成为乱收费的借口

2014-04-04 15:19  唐  铭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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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盐亭县某镇一社区经研究决定,为本地失地农户办理养老保险,并按100-1000元不等的标准,向办理养老保险的农户收取办理手续费用于社区开支。同年11月,村官马某、鲜某某从中各自转出38362元,为自己买养老保险。2013年9月,两人主动到当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部退清赃款。近日,盐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免予两村官刑事处罚。(4月3日,四川新闻网)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2013年9月,村官马某、鲜某某在犯罪1年10个月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全部退清赃款,这一举动或许真的是良心发现,亦或许是为了减轻处罚。但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他们最终还是选择了自首。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马某、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这也算是给犯错之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这个案件并没有这么简单。马某和鲜某某侵占的这笔钱,起来历本身就站不住脚。这笔钱是“为本地失地农户办理养老保险,向办理养老保险的农户收取办理手续费”。而费用的收取是经社区研究决定的,收取的标准是100-1000元,主要用于社区开支。为本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这本身就是社区干部应尽的义务,这是他们的职能职责。是谁给他们收费的权利?收取的依据什么?为什么标准会有10倍之差?是否还有建档费、手续费、盖章费等等乱七八糟的乱收费名目?

集体研究,本应是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和领导干部“一意孤行”而采取的民主手段。但集体研究不应成为少部分人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挡箭牌”。该查就的认真查,该处理的就得严肃处理,该纠正的就得有勇气坦然面对。对于普通市民而言,我们接触到的各种收费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十分清楚。因此,要普通大众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我们的职能部门还得认真“晒一晒”、管一管、治一治、改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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