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日前,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牵头下,由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完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并获原则性通过,规划内容将于近期发布。 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未来几年,不仅公民将拥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到2017年,还会有一个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建成,实现资源共享。 从内容来看,构建完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将打通不同领域的信息环节,通过信息资源的相互流通,“塑造”系统下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形象。它将会在整体上降低社会从商业流通到人际交往间的诚信评估成本,提高社会运转效率。也因为这样,外界对信用体系建设任务的完成充满期待。 如果体系建设能如期完成,我们将驶上高度信用国家的快车道,不光是顶层设计者有这样的预期,舆论场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未来也持乐观态度。而具体到能不能如期完成,更多的目光集中在地方的及时落实上。 回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过程,从概念的引入,到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再到规划纲要的编制确立,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体系建设的焦点始终没有离开如何打通各领域之间的掣肘,整合不同部门间的信息。事实上,目前透露出的规划内容,也是围绕在不同平台的信用信息的融合做文章。然而,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出发,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于,一旦实现了信用信息平台的统一,是不是就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宣告建成,人们可以完全依赖这套体系开展各项活动? 事实上,信息是否共享之外,社会信用体系还必须回答更多的问题。例如,由什么样的部门或机构担负信用评定责任,信息录入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由哪一方以什么方式保护个人或机构的信息安全,不至出现隐私泄露的情况,又或者,怎么确保授信机构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 表面而言,这些问题可能不为社会信用体系所兼顾,从目前的定位上,前者主要侧重于多项信用信息的整合,然而,这些问题又从本质上决定了社会信用体系能不能达成内在价值。 我们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的,在于树立诚信的规范和标准,促进不同主体的行为进入一个诚信的定则和基本框架之内。而在另一方面,也就有必要考虑在这个体系上的评价体系本身是不是足够权威和可靠。 在后一个问题上,一些社会环境的客观因素不得不考虑,举例而言,会不会出现关系疏通,修改个人信用,在信贷等方面占得优势?如若出现这种情况,它意味着社会其他层面的不公平甚至“侵入”到信用评级这一领域。退一步说,即使在社会诚信度、规范化程度更高的国家,在涉及社会信用体系的诸多问题上,也都建立了从规范授信到平等授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的一套法律体系。本质上,这些全面的规范建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由此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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