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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童案频现 亟待司法改革救济

2014-05-13 09:10  刘晶瑶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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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民发微博称,自己两岁多的女儿长期遭受平顶山新华区焦店镇东方红幼儿园园长丈夫王延枝性侵。今年2月13日,平顶山新华区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延枝有期徒刑4年6个月。由于对量刑不满,妈妈已经上诉。(5月12日中新网)

又见性侵幼童的案件。孩子是最无辜的受害者,任何伤害带给他们的都是一辈子的阴影和无法弥补的伤害。但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中,性侵幼童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判决的情况,而“猥亵儿童”的法定刑偏低,容易被判得很轻。与强奸儿童罪不同的是,猥亵儿童罪常常成为犯罪分子得到轻判的先决条件。

去年的海南“校长开房案”之所以引发舆论轩然大波,就是因为两名加害人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逮捕的。而最后一审认定,两人是强奸未遂,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见,“猥亵罪”很可能被当作逃脱“强奸”刑责的工具。以性侵幼童案件为例,由于女童发育尚未完全,此类案件往往罕见犯罪分子以性器官进行侵犯的情况,而常常是以其他方式代替。虽然方式不同,但对女童身体造成的伤害与强奸造成的伤害程度相等,因此法律在界定之时,不宜局限于性器官侵入说。

另一方面来看,更应该将“猥亵罪”细化,并且提高刑期。目前法律中,对于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规定也显得落后。只有在公共场所和聚众才能算加重情节,而对于猥亵多名幼童的事实,则因为法律缺位,没有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近年来,媒体曝出的性侵幼童案件,受害者往往是多人,施暴行为往往持续数年。这类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对其进行司法矫正的难度显然很大。在法院判决中,这些都应当得到体现,而不宜再局限于公共场合和聚众这类落后于现实的规定。

随着性侵幼童案曝光逐渐增多,曾经让受害人羞于启齿而成为秘密的案件,正一点点引起社会的重视。而我们的司法实践也亟须补上这样一课,无论从猥亵儿童罪的法律构成、加重情节的规定上,还是提高刑期、严厉惩处此类犯罪分子的判决结果上,再有是对于受害幼童的心理救济、对于受害家庭的整体救助和隐私保护上,都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作出与时俱进的改革,给罪犯以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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