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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间费”是否收取应以明示合约为准

2014-05-22 17:44:42 刘运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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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备受关注的成都消费者刘先生要求酒楼退还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判决刘先生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5月22日《人民日报》)

包间费到底该不该收?为何类似案件会得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主要原因是目前最高法并无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包间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包间费确实不属于“最低消费”的范围,并非强制性的“霸王条款”,但包间费的收取必须以双方明示达成合约为准。凡无明示合约的,视为消费者不知情,可以拒绝支付,已经支付了的,应责令退还。

最高法今年2月曾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拒绝或起诉。但专业人士同时分析指出,“包间设置最低消费”与“包间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向“最低消费”,后者指向“包间”,即特殊场地,不应完全等同。

其实,酒楼向消费者收取包间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要求。理由是:包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用餐空间,一般环境更加安静优雅,能够避开周围的吵闹,避免被他人打扰和影响,并且还有独立提供的服务,如空调、电视、麻将等娱乐工具,有的包间还安排了专门的服务员为之个性化服务。所有这些服务设施、服务项目都会产生相关费用,导致成本支出增加。但是,如果包间仅为一间普通餐室,里面并无相关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就不应收取包间费。

消费者需要使用包间的,酒楼应明确无误地告知会收取包间费以及包间费的多少,同时建议最好让消费者事先实际察看后再确定是否使用包间,是否同意支付包间费。否则,如果仅是菜单上或墙壁上有关于包间费的提醒,可能顾客并未实际注意到(即使是使用了不同字体字号,也有可能被消费者忽略),没有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酒楼就不应该收取包间费。如果坚持收取,消费者可以拒绝,或者投诉,或者起诉。

总之,包间费是酒楼向消费者收取的特殊服务费用,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必须以具备相关服务设施和实际提供服务内容为前提,必须以双方的明示合约为准。合约的过程就是协商的过程,就是双方意思表示的过程,双方无明示合约,消费者未明确表示同意,即视为合约未成立,酒楼依法不能收取包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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