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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毁损,快递不能“限额赔偿”了事

2014-07-03 17:43:53 符向军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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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游先生6月中旬通过全峰快递寄送价值3890元灯具,在寄往温州途中部分破碎。他因没有保价,只能获得2倍运费的赔偿款280元。对方负责人方先生表示:“按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运送玻璃、液体、水果这类东西,破损是不予理赔的,除非对物品进行保价,不然最高赔偿不超过运费的5倍。”“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游先生愤愤不平。(7月3日《海峡导报》)

近年来,类似的现象屡见不鲜。只因客户未保价,远低于货物本身价值的低价赔偿,成了快递行业脱责的“挡箭牌”和“必杀技”。快递公司却振振有辞,他们一是搬出了《邮政法》的规定,即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二是提出了快递合同中已约定了未保价物品丢失后的最高限额赔偿。但是客户却很受伤。

可事实上,快递公司的如是说辞,其实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误导,根本站不住脚。

首先,按邮政法47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三倍限额赔偿”的主体只针对邮政企业,即仅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及为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赔偿范围也只针对邮政企业的普遍服务业务,快递公司及其邮件寄递业务根本未列其中。

同时,邮政法45条第2款、第59条规定,快递公司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因而,快递公司搬出邮政法上的法定“限额赔偿”的说法来推脱责任,不过是唬人而已。

再说了,在实际操作中,快递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擅自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按运费倍数赔偿,或按货物重量适度赔偿等的格式条款的拟列,实则是在免除其照价赔偿的民事法定义务,违反民法公平的原则,涉嫌无效。如果快递公司未按合同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条规,并予以特别说明,尽到明确告知说明的义务,那这样的约定,更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此外,邮政法只规定平常邮件遭遇损失,邮政企业可予免责,但并未规定玻璃、液体、水果等的破损不予理赔。快递公司如以易碎、易湿等理由规避赔偿,属商家拟定的格式条款。消费者若有异议,法律上也应作不利于制定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简单说来,法律将据此支持消费者获得赔偿。

可见,法律并不支持快递业限额低价赔偿的这种明显不公的“行业惯例”。乱象之所以在实践中屡有发生,而快递公司却几乎“全身而退”,这与专门规范快递行业的邮政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责任有着直接的关系。消费者屡屡自认倒霉,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此类纠纷与责任没有清晰明确的法律概念与定位,并影响到执法监管的有力进行,更让一些快递公司在模糊的法律地带“如鱼得水”。这不但为心怀不轨的快递企业降低了违法成本,削减了责任意识,更为法律知识匮乏的消费者,留下了被忽悠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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