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 2018年)》,并介绍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 根据《纲要》,人民法院将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法院人员将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最终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为司法改革确立基调以来,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即已拉开。从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确定6个司法改革试点城市,到对外发布《改革纲要》,体现了本轮司法改革的清晰思路和坚定决心。 明确法官地位,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审判权,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这实际也是在回答长期以来困扰中国司法的一个问题——司法与行政、法官与外界因素,哪一方能决定案件审理的最终走向。 法院系统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突出的是法官在个案审判中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来自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判断,通过缜密的逻辑推导,认定法律意义下的事实部分,再抽出这些事实因素,以对应的法律条款释之。所谓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内心确信,对事实认定的确信,对法律运用的确信,对公正公义衡断的确信。而这种确信,以尊重法官审判权为基础。 尊重审判独立,不仅在于法官在审判中不受司法以外的因素干扰,也在于司法系统内部,明确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定案权。由谁审理就由谁判案,判案者对结果负责到底。一方面,这让法官更有尊严、更有威严,树立法官职业的庄严感和荣誉感,激励从业者为公平正义坚持坚守,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法官队伍之中;另一方面,它对法官本身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官拥有尊严和威严,依靠的不止是法律条文、司法体系上的职业定位,制度上的配套保障,更大程度上,尊严和威严来自客观事实及其社会认可,即只有一个受过精良法学教育,通过严苛的筛选考试,有着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律从业者才有资格成为一名法官,而前面这些因素,又能保证其在案件审判中,既可以进行严谨的法律推理、认定,也不失权衡考量、是非明断间的“人的温度”。如是,每一次法官的判决,都是对照公平正义良知与法律文本的确认,这样的判决也为人接受和信服。 在让审理者裁判的问题上,法院人员管理制度等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可以解决,但在法官队伍的素质建设上,怎么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如何防范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也就是由裁判者负责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需要看到,行政干预不是普遍司法不公感的唯一来源,长期以来浸润在不太如意的司法环境中,司法从业人员参差不齐的素质,“吃完原告吃被告”等司法腐败现象,都是摆在眼前的问题。面对剑拔弩张的司法改革,司法从业者准备好了吗?而后者,最终决定司法改革的成败。 □ 本报评论员 付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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