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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不可被“降级撤职”取代

2014-08-13 10:05:14 高世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梳理2008年以来,引起舆论关注的52起官员免职案例,85名官员被免,29人起复,占比达34.12%。但是,如果排除生活作风问题无人起复这个特殊现象,被免官员的起复率高达50%。有专家认为,被免官员起复比例偏高,有损“免职”的威慑力,张田欣、赵智勇的“降级”处分对官场有更大的震慑效果,树立了官员免职的新样板,“能封堵住不当起复。”(8月12日《新京报》)

某些官员在备受关注的舆论风暴中被免职,随后悄然起复。这种把免职当成挡箭牌,用免职来“避风头”的做法,让广大群众对“免职”的态度从鼓掌欢呼变成不以为然,大大损伤了政府的公信力。这说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的规定并没有被规范执行,但是,有关免职的规定没有被规范执行,并不能说明免职没有威慑力,更不能证明免职可以被降级撤职取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的规定,撤职降级是一种比警告、记过、记大过更严厉的惩罚性处分,表明被降级、被撤职人员有过错,如违反纪律、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有违法犯罪行为等,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而免职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相对于降级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度要轻得多,或者说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免职与降级撤职最大的区别在于,一是其过错行为是否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二是两者的犯错严重程度不同。因此,免职与降级撤职并不能互相取代,但免职和降级撤职处分可以同时并用,即舆情出来之后,先给予当事人免职处理后,然后在调查核实清楚之后,再根据其错误程度给予其调离、起复或者降级、撤职处分,而不能简单地一免了之,把免职当成万金油,用它来处理代替降级、撤职处分。

更进一步说,免职也不应该被降级撤职取代,反而应该进一步规范免职制度,并推广开来。首先,免职以后,当事人可以有一定的时间闭门思过,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利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其次,免职是一种当事人回避制度,可以让有关部门和相关媒体更好的调查事实真相,更好的进行社会监督。再者,进一步规范免职制度,并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可以更好的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避免不当起复的出现,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把权力彻底关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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