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二审稿,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10月22日 新华网) 儿童代言广告,由来已久,多以明星妈妈带着自己的孩子为母婴产品、早教玩具做广告为主,绝少看到普通人家的孩子被请上广告荧屏。所以关于广告法的重新修订,与其说是禁止10周岁以下的儿童代言广告,不如说是禁止10周岁以下的“星二代”代言广告。 在广告效应的深入影响下,作为消费者的父母难免不受其触动,毕竟是明星代言,而且还加上了“星二代”的筹码,品质自然值得信赖。正所谓“世上唯有女人与孩子的钱最好赚”,而当今父母在孩子身上又最是舍得花钱,精明的商家岂能放过这让自己“盆满钵满”的机会?于是乎,有明星要上,没有明星创造明星也要上,在赞助的推动下,大量打着亲子旗号的电视节目横空出世。 诸如《爸爸去哪儿》这样的电视节目,揭开温情的面纱,其内涵其实与亲子教育并不搭界,本质只是在娱乐大众。如此经过编剧、导演、彩排过的“儿童轻喜剧”,操作手段与新闻摆拍何异?一边掏空着大批70、80后身为父母的观众的眼泪与欢笑,一边掏空着他们的钱包,随节目而来的大量儿童产品代言才是真实的目的所在。电视台、商家与明星,各自收获着名气与利益,而电视机前的消费者,则不知不觉中为自己的“感动”买了单。 明星将自己的孩子带到农家,与普通的孩子一同生活,以体现其“蜕变”。然而与身俱来的优越感在社会底层的现实面前,多少带着些矫情。特别是由此而来的大量广告效益,让这表演空洞成了绝非身份、地位平等的“苦情戏”。都是孩子,何以同样参演节目的农家孩童无人请其代言? 其实爸爸哪儿也没去,“爸爸”一直都在成名成星的运作上为年幼的儿女铺路。如果说10周岁以下儿童代言广告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对整个社会未成年人价值观的扭曲,那么“星童”们倚靠着父母的强大靠山过早涉入了本不该涉入的“演艺事业”,这又如何不是一种对绝大多数没有父母“优质资源”可依靠的社会未成年人精神世界的误导甚至教唆? “星童”广告的产生,绝非凭空而起,要想具备“星童”广告效应,首先便要进行“造星运动”。这种被某些只重物质经济效益,不重精神价值影响的媒体所操控的“电视产业链”才是造成“童星”广告成风的根本原因。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儿童广告的危害,法规的制定不可谓不及时。但对其产生的根源的判析,尚需在“去哪儿”的又一波来袭中,抓住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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