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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猝死事件推动工伤认定变革

2015-04-15 15:38:07 吴杭民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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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各行业劳动者的压力普遍增加,不少企业违反劳动法,让员工加班加点也成为较普遍现象】

据4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距离张斌猝死已经20多天,但家属14日告诉记者,张斌生前供职的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至今还没有配合他们向有关部门完成张斌的工伤认定。

清华大学硕士毕业生、36岁IT工程师张斌猝死的消息连日来持续发酵。尽管有记者获取的张斌生前的考勤纪录显示,他曾连续多日加班到凌晨,而且周末基本没有休息。但这些证据,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难以构成认定工伤的有力证据和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前提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针对加班猝死,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救济制度,而只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张斌被发现时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里,不符合认定工伤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要件。现实生活中,一些长期加班身心俱疲的劳动者,有时候发生“过劳死”未必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所以,这是很难按照工伤来索赔的。

但是,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张斌所在的公司显然已涉嫌违反劳动法,而残酷的现实是,即使张斌连续多日加班到凌晨,但是因为其猝死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认定工伤可能是难上加难。

这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各行业劳动者的压力普遍增加,不少企业违反劳动法,让员工加班加点也成为较普遍现象。张斌猝死事件,无疑是在这个特定时期浮出水面的一个典型案例。那么,张斌猝死能推动工伤认定的大变革吗?

“过劳死”显然是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因此,我们期待《工伤保险条例》能顺应形势、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出发,作为相应的修改——比如,劳动者猝死的工伤认定,不应仍界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等条件,只要有证据证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使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同时,没有其他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就应认定为工伤,就应有法律制度来进行必要的救济。此外,加大对企业严重违反劳动法的处罚,其目的无疑是要为劳动者的权益和尊严兜底,使劳动者因为长期加班加点而猝死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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