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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替考案处理结果能否服众

2015-07-08 07:48:24 艾萍娇 殷国安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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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江西高考替考案有了处理结果。截至目前,根据公安部门和联合调查组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共处理各类人员42人,其中,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已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已按教育部第33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对涉案的22名公职人员,也给予相应处理。

请公布具体的替考案情

艾萍娇

不少舆论质疑,相对于这起替考作弊案所产生的恶劣影响,这一处理结果,显得有些“轻飘飘”,比如22名参与作弊案的公职人员,只有3人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余的19人只是党内和行政问责,其中有5人只是给予警告处分,包括党内严重警告、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而在笔者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公布详细的调查结果、具体的案情,因此,也就难以判断这一处理是否严肃、公正,也没有让公众了解这起高考替考案的真相。

以前历次替考案的处理,也是这样语焉不详地不公布具体调查结果,而只公布处理结果,这就好比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不向公众公开案情,就直接宣判。以笔者之见,对于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高考替考案,应该把替考组织者如何组织替考、教育系统内部人员如何里应外合的案情向公众公开,这是公正处理的需要,也是反思教育考试管理的需要。

对于江西这起替考案,舆论一直在追问,被替考学生家长是谁,他们是否参与购买替考服务?替考组织者是怎样帮枪手办好身份证、准考证、学籍证的?教育系统内部的公职人员,在替考案中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可是这些在案件处理中都看不到。调查只是提到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因此,无从判断对这些公职人员的处罚是否恰当,也给公众留下了诸多疑问。

据此前媒体的报道,替考者是拿着在教育系统内部可以查验的准考证、学籍证进考场的,那么,是谁有这么大的本事,进入教育系统内部替换照片和考生信息?公布的处理结果显示,责任主要在于基层招办、医院有关人员违规报名、体检,给替考者放行。可问题是,基层招办怎么能做到为替考者替换信息?能替换信息,无非两种可能,一是掌握内部信息系统信息修改权限的人修改;二是内部信息系统管理混乱,基层人员也可以篡改。如果是前者,主要责任就不在基层招办,而是更高领导的责任;如果是后者,则是整个管理系统有漏洞。为此,调查必须公布案情细节,否则,这一替考案就难以得到公正处理,公众也无从监督教育部门完善管理体系,堵住替考的漏洞。

另外,这次公布替考案的处理结果,只有被替考考生被禁考3年,而被替考考生身后的家长,没有一个被提及。难道就是这些学生自己去花钱购买替考的服务,没有家长出面?从近年来曝光的替考案看,被替考学生的家长在当地均有一定的权势,且参与到联系教育部门、打通有关环节的过程中。这也是替考案调查必须向公众说清的——包括被替考学生向替考组织者花多少钱购买替考服务,被替考学生的家长是否知情、是否参与其中、提供便利,被替考学生家长是否出面打通教育内部关节,以及是用什么方式去打通教育内部关节的,这都关系到对替考案的处理,也关系到对教育系统内部的治理。

严肃调查处理高考替考案,关乎高考公平,必须一丝不苟。高考替考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该向公众公开详细的案情。根据案情,公众可判断处理是否严肃,也可据此了解教育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问题。如果替考案的处理就这样“打闷包”草草收场,没有对案情的披露,没有从制度、管理上进行全面的反思,这样的作弊案调查处理,就难以警戒后来者,当地教育部门和其他省市教育部门也难以反思怎样堵住管理中的缺失,也就导致一地发生的高考替考案,来年会在另一地发生,而情节、手法相似。

对替考案考生应予顶格处罚

殷国安

首先要说的是,这样的处理结果我们很不满意,因为高考替考是最严重的高考作弊事件,对整个高考的公平性的冲击也是最大的。但遗憾的是,过去的《刑法》没有涉及“替考罪”,而准备多年的《考试法》也未出台,处置替考的唯一依据就只有教育部33号令了。因此,对这种替考行为的惩处,只是在行政处分的范围内,根本不能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正因为如此,对于高考替考入刑的呼吁声浪很高,表达了全国上下同仇敌忾的心情。而且,这种要求已经得到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呼应,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新增的“替考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替考罪”正式入刑,这应该是最后一次运用行政手段处置替考问题吧?下一次再发生替考,就必须“刑法伺候”了。

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即使是最后一次依据教育部33号令处置替考罪,显然也需要“用足政策”,顶格处罚。对于7名被替考的学生停考3年国家的各种考试,尽管我们也不服气,但根据教育部第33号令的第九条的规定,也只能如此了。但对于替考的7名学生的处理是,“对5名在校大学生,已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2名已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的,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作出相应处理。”这里只是说了一个处理程序,具体的处理结果似乎还需要等所在学校的研究,这样的说法是不能让人满意的。

根据教育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这里就应该责成有关学校给予7名替考者顶格处罚,予以开除学籍,而不是再等他们回去研究,甚至研究出一个新的处理办法。

事实上,当江西替考案一发生,教育部就已经明确表态说,“对参与作弊的在校大学生,还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的公开表态应该兑现。这里可能有一个新情况,就是那2名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是否适用开除学籍的处分,这一点江西方面应该请示教育部,是否注销其已经取得的毕业证书。

通报还要求对替考学生的“处理结果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并向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通报”,这也是不够的。对于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替考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不能只向上级报告,而必须向社会公开。这不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还要满足公众的监督权,他们还要评判最后的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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