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级贫困县四川省仪陇县,很多孩子每天饿着肚子去上学。国家启动“营养餐”计划为农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后,仪陇县大仪小学原校长唐某长期不安排学生星期一吃早餐,将钱贪掉。法院认定他构成受贿罪,但他拿到法庭上的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帮他获得了“平时表现好”的评价,最终免予刑事处罚。(12月23日《法制晚报》) 一个连学生餐费都要克扣的卑污之人,居然能获得“平时表现好”的评价,这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如果说这样的人“表现好”,那也是装出来的假象,是作恶的掩饰,更何况,荣誉证书多与平时表现好也不能轻易划等号。遗憾的是,法院居然让此人“荣誉证书抵罪”的伎俩得逞,给予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命题:功过真能相抵吗? 事实上,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只有“立功减刑”的规定,从来没有“功过相抵”的说法。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立功减刑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破案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几种情形。唐某显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所谓的“荣誉证书抵罪”属于“功过相抵”的范畴,但却找不到法律依据,试想,如果这一逻辑真能成立,很多贪官都可以摆一摆自己在任时的政绩,拿这一条做自己的挡箭牌。 功与过本来就应该泾渭分明。也许唐某在工作中有一些贡献,但也因此得到了回报,成为了校长和当地的人大代表。那么如今其已被认定构成受贿罪,也应该为其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的裁决。别说其有21份荣誉证书,就算其立下了再大的功劳,也没有脱罪的借口,否则,就背离了法治精神、践踏了社会公平。 当然,难免有人认为,与动辄受贿百万、千万的贪官相比,受贿不到4万元的唐某只能算一只“苍蝇”,法院给予轻判也属正常。但我们要看到,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今年8月通过。受贿罪中原来的具体数额限制被取消,而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代替。也就是说,既看数额又看情节,才符合新的法治精神。从这个角度来说,唐某数额不大,但情节恶劣,也绝不能轻易给予免于刑事处罚的轻判,荒谬的“荣誉证书抵罪”应该被及时纠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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