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在“村官”监管上“掉链子” 张忠德 “村官”违规违纪和腐败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但让人深思的是,“村官”违规违纪和腐败现象为什么“层出不穷”,关键还是在监管环节上“掉了链子”。 一是监管出现了漏洞。由于村官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不是公务员,也不是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所以长期以来,纪委、监察等部门或“鞭长莫及”,或疏于监管。久而久之,形成了村官“位小权大”、缺乏监管的局面。 二是村级财务监督乏力。一些村长期不开支部会、党员会,没有正常的组织生活;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流于形式,村级财务监督形同虚设,村民知情权落不到实处,监督管理更无从谈起。一些村的财务混乱不清,白条满天飞,有的村连续几年不做账,村干部随意处置集体资产。不少地方虽然实行村账乡(镇)管,但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村干部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直接面对着基层农民,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与监管,防范违法违纪的发生,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要完善和落实“组财村审”、“村财镇审”以及落实村会计委托代理等制度,杜绝“暗箱操作”。同时,要建立健全重大开支项目集体研究制度,防止“一支笔”、“老大说了算”。另一方面,要通过规范村务公开、村级财务审计、村民代表理财以及全面实行民主听证等办法,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从制度上、源头上扎紧“篱笆”。 [详细] 避免贪占补偿款案件不能只盯着村官 张全林 村官贪污补偿款常用的犯罪手段并无多少“科技含量”,一是改变地类,将盐碱地、草原、撂荒地作为耕地上报;二是虚报征地面积;三是以他人名义虚报冒领。有关部门只要稍加上心,是不难识破的。那些虚报的坟头在哪里,虚假的人名人何在?都不难核实。 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如果真依法公告于众了,群众自然心里会有一本明白账,村官作弊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村民怎样领到这笔补偿款,也是有制度可循的。一般先由村民持身份证到有关部门登记,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然后村民以存折方式直接领取补偿款。“虚假村民”没有身份证,更不可能有存折,怎么给他们发补偿款?如果严格按程序发放,就没有村官的伸手之机。 冒领骗取补偿款案件频发,显然是没按程序办事导致的结果。不按规矩办事,恐怕并非有关部门低能,而是存在分一杯羹的心态。报道披露,经查明,被下施村两委干部集体骗取的预拨补偿款共计161358元。在上述骗取的补偿款中,“送给镜洋镇国土所所长倪时辉5000元”。为什么给国土所官员搞利益输送,明显是让其装聋作哑。 [详细] 精彩短评: 应注意基层组织是否存在“硕鼠窝案” 在基层农村组织,对于村干部的监管,本就处于弱化态势,常态性监管机制无法全面覆盖。于是,某些公共财产在监管盲区中,被吞噬的风险不断增大。外部监督无力,只是流于形式,而村委会内部却可以形成攻守同盟,成为获取非法利益的团体。假如,不是群众的举报,恐怕纪检部门在查处时会面临更大的难度和障碍。一个村委会集体的廉洁防线坍塌,正是基层组织生态的整体病变。从这个方面而言,查处打击贪腐行为,不仅仅要盯着某些“老虎”,还应注意基层组织是否存在“苍蝇”和“硕鼠”,是否存在“硕鼠窝案”。(刘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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