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惩戒须有合法的程序和机制 蒋理 这被视为给学校老师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赋权和松绑——此前,由于担心批评、惩戒学生引发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质疑,很多学校老师已经不敢批评、惩戒学生,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放任不管。可是,如果不对惩戒的程序、机制加以明确,这极有可能停留在文件上,变为一纸空文。 前车之鉴是,我国教育部曾针对教师批评权没有落实的问题,在2009年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可是,还是有很多班主任不愿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适当方式”,担心万一“不适当”而给自己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学生实行批评、惩戒教育,有两方面问题,必须解决,否则,批评和惩戒教育就会是学校和老师手中的“烫手山芋”。首先,学校的校规,包括惩戒规定,需要在听取全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意见基础上,民主决策,校规不能就由学校行政领导制订,更不能与上位法抵触。近年来,我国中小学频出雷人校规,遭遇社会质疑,就因校规由校领导拍脑袋决策。依据这样的校规,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教育,必然由于缺乏合法性而引发争议。 而合法校规的制订,需要学校依法治校,并拥有依法治校的纲领性文件——学校章程。教育部已经要求各中小学制定章程,做到一校一章程。章程是明确界定学校办学者、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社会机构权责的法律文件。目前,我国各中小学都在进行章程制订,但有很多学校并没有真正把章程当回事,还是把章程作为校内行政性文件,加以应付。学校应该结合章程的制订,明晰教师和学生的权责。 其次,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当前,我国中小学批评、惩戒、处分学生,有很多就由当事班主任、老师直接做出,这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是,却缺乏程序正义,把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演变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及学生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 合法的程序,应当是把学生的违规、不良行为(迟到、旷课、不遵守课堂纪律、欺凌同学等),上报给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通常由政府教育部门官员、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专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由学生事务中心启动对学生行为的调查,包括听取被惩戒学生的辩护,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惩戒决定,把惩戒决定告诉学生(学生家长),学生(学生家长)可提起申诉,学校学生事务中心再成立申诉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再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做出新的决定。 这一程序和机制,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也让批评、惩戒真正起到对学生进行规则、法制教育的作用。这一过程,与我国司法机关调查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全一样的,当事人不能对违法、犯罪者施以私刑,而必须由公安机关调查、法院审理判决。虽然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涉及违法犯罪,但是,学校对其的批评、惩戒,也需要合法、公正的程序。 我国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强调注重保护学生权益。其中,规范对学生的处分程序,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因此,中小学对学生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有必要借鉴这一规定进行完善,这样才能让学校的批评权、惩戒权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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