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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感情的归感情、理性的归理性,呵护专业理性,涵养社会理性,避免好心办坏事,对于一个身处转型期的国家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这几天,两个有关刑罚的话题,引发舆论热议。一个是“拐卖儿童判死刑”的呼吁,一夜之间刷屏微信朋友圈;一个是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田某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沸腾的舆论,触发“法治中国”背景下一个启人深思的问题:我们如何抒发情感,又怎样诉诸理性?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两个话题的发酵,击中人心的柔软处,激发了人们的同理心。看到被弄瞎眼在街头乞讨儿童的照片,有谁不会对拐卖儿童义愤填膺?倘若目睹自己的妻子被人强奸,又有多少人不会怒发冲冠?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何“判死刑”的倡议,引发了海量转发;为何对田某的判决,出现了反对声音。

在这样的语境下,你如果有不同意见,很可能意味着冒险。反对一律判处人贩子死刑,可能被斥为冷血,“如果是你的孩子呢”?认为丈夫田某不该杀人,则可能被视为懦弱,“你还算是男人吗”?轻者,可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质疑,或是“理中客”的嘲讽;重者,也可能是网络上的语言暴力,以及现实中的人身攻击。这样的案例,近年来并不罕见。

即便如此,我们还是看到了细致的讨论。

比如,对于拐卖儿童的定罪问题,有人表示,全部判死刑并不符合刑法常识,就拿最严厉的故意杀人罪来说,最高可以判死刑,最轻可以三年有期徒刑;还有人担心,如果不分情节轻重一律“死刑伺候”,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很可能会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这样反而对被拐卖的孩子不利。

再比如,丈夫田某是否“正当防卫”,以及能否免责,关键要有说服力的证据。而根据温州中院6月18日的情况说明,田某“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立法的时候,“法不外乎人情”,但执法的时候,却应当“法不容情”。正如有律师所言,“以暴制暴”砍死强奸者即使再“可以理解”,也是非理性、非法的。如果允许一次“以暴制暴”,就有更多的“以暴制暴”,长久以后,所有人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证。

在这个意义上,理性与情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社交网络时代,点个赞很容易,转发也是举手之劳,但我们的判断力在哪里?如果只是由情感驱使,善心未必能结出善果。正所谓一事当前、先问真假,“对于事实问题的健全的判断是一切德行的真正基础”。就拿这次讨论的这两件事来说,许多人可能并不清楚,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最高刑本来就有死刑的规定,实践中也有过先例;对现实中的“特殊防卫”,刑法也有着明确的界定。

信息过剩、理性稀缺,这是今天我们必须应对的挑战。面对热点事件,我们每个人都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面掌握信息,也不可能熟知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越是在这个时候,越需要媒体绷紧伦理之弦,不能为了商业利益,不负责任地转发煽动情绪的东西,或者出于某种目的剪裁信息,看似十分关心,实则漠不关心;看似充满责任,实则毫不负责。

专业人士和机构,更应该以专业理性肩负起专业责任。对上面的两个话题,有不少专业人士,“目光在法律和事实之间来回穿梭”,提出了非常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反观浙江温州中院的判决书,确有令人遗憾之处:把“被害人”写成“辩护人”,案发时间一会儿是“2006年”一会儿又是“2013年”,瑞安市写成了“瑞案市”……温州中院经自查,也坦陈“本案审判文书确实存在若干错讹。”行文如此粗疏的判决书,很难让人信服法院在判决过程中的严肃与严谨,以及量刑是否考虑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卢梭说过一句话,“良心尽管它不依存于理性,但没有理性就不能得到发展”。让感情的归感情、理性的归理性,呵护专业理性,涵养社会理性,进而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促进公众对法治精神的理解,避免好心办坏事,对于一个身处转型期的国家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漫画/美堂

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18日,某商业网站发布声明称,对“支持贩卖儿童应判死刑”的热点传播,是其网站个别工作人员因为自身对话题的热忱,未经批准擅自启动了营销行为。对于该事件所造成的困扰,该网站公开致歉。

朋友圈被人贩撕裂后能否有共识

舒锐

这两天,许多人在微信朋友圈针对“人贩子是否该一律判死刑”这个话题纷纷站队,一时间,朋友圈仿佛被撕裂成水火不容的两大阵营,甚至不少人还把朋友是否与己方一个阵营当作是否把对方拉黑的标准。该议题俨然成了让朋友绝交的难堪话题。

从表面上看,这种撕裂是专业人士和普通民众的对峙。以专业的角度,抨击“一律判死刑”的极端观点并非难事。且不论慎用死刑乃至去死刑已成为世界主流国家的刑罚制度趋势,即使站在实证的立场,死刑显然也不能杜绝任何犯罪。若是一律判死刑有用的话,朱元璋时期也就不会依然有那么多贪官,陈胜、吴广之辈更不会起义。更严重的是,在专业人士看来,“一律判死刑”容易导致人贩更加丧失人性,为了逃避惩罚,甚至将危及孩子生命。

其实,这场对峙不仅是专业和非专业的对立,更是一场情感与法律的对峙,与其说转发相关观点的网友全都支持对人贩一律判死刑,倒不如说他们只是想表达出对人贩的痛恨以及对时有人贩逍遥法外的不满。

这场对峙还是一场受害人诉求与社会整体价值的对峙。站在被拐孩子父母的角度,他们有着欲把人贩杀之而后快的冲动,如果面对业已家破人亡的受害人,旁观者仍然干巴巴地呼吁你们一定要理性,这也着实有些残忍。然而,社会价值是多元的,社会利益更是多极的,公共政策选择、法律制定都须兼顾整体,法律的适用更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定标准。

实际上,在这次对峙的背后,我们更加欣喜地看到,无论大家持着何种观点,但在本质上都是为了不断减少因孩子被拐造成的人伦悲剧。在这次撕裂过后,我们更应借此舆论热爆契机,在全社会形成宝贵的共识。

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每个人贩在犯罪时,大多存在着能够逃避惩罚的侥幸。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并不仅在于对已抓获人贩能否使之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更在于在现有法律存量上,能否实现伸手必被抓、违法必被究。

2010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接到儿童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相关制度不胜枚举,可以说,我国对于严厉打击相关犯罪的保障制度不可谓不严密,这些制度要求应得到各地的严格落实,依靠制度与机制编织起恢恢法网,别再让制度走空、法律失灵。

而另一方面,法律还须有所增量,从立法层面增加对买拐者的惩罚,让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不再成为一句空话。只有法律给力、执法有力,人们才能选择用法律进行思维,才愿意选择用法律解决争端,才能尊重司法机关所作出的依法裁断。


营销“贩婴死刑”凸显自媒体的情怀廉价

济北南

“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图文帖子在朋友圈里刷屏被证实为营销,这让许多在17日手握微信、微博并参与其中的网友情何以堪。许多网友会这样认为,自己认为的传递价值、有正能量的随手转发,本应该是表达情怀和立场的最佳方式之一,没承想却被不良网站利用了,很是失败!于是很快,朋友圈里又出现了抵制营销“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的刷屏现象。

在自媒体时代里,我个人觉得,如此营销行为是一次自媒体的舆论灾难。要知道,朋友圈已经成为了最重要的阅读场所,而这一次商家的营销成功起码证明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营销你的朋友圈就是这么简单。而在这样的营销案例中,许多的所谓情怀、所谓良知,就是这样容易被利用。说到这里,转发的朋友还有转发时的强大自尊吗?

笔者分析,之所以“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的图文帖子能够营销到刷屏,究其根本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一是碎片化的阅读让我们放弃思考、放弃理性,更多的感性化、没有法律依据、不合乎社会事实的表达也便很容易形成。我们每一个人身处自媒体时代里,都想表达一些能够促进社会更加公平、更加正义的观点,这在“转发就是力量”的论调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可是,廉价的转发表达不出高贵的情怀,没有对于事物的深入思考,仅仅在感性层面认为转发就是正确,只能让个体更加容易迷失,既失去独立判断,又与情怀南辕北辙。

二是监管如果不到位,恶意营销仍然有巨大的空间。虽然说“是中国人就转起”、“不转不是中国人”、“不转就不爱国”之类的营销行为已经被微信、微博以及网信部门明令禁止,但类似于这种通过“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网帖表达所谓正义价值的帖子却总能见缝插针,并且屡屡能够大获成功,对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要对相关网站进行适当的处罚,否则,朋友圈里就会被搞得乌烟瘴气。

当然了,在自媒体时代,官方有时也很难定性一起事件是不是恶意营销,不能说所有成功的营销都必须要受到严惩。所以,作为我们每一个个体而言,从自我做起,不被道德尤其是貌似公德的假情怀所绑架,并通过阅读保持独立的判断,对正义的诉求更加理性,才有可能让营销朋友圈者失去存在的土壤。

也只有这样,我们在自媒体里发出来的声音才更有能量,社会启蒙的目标才能慢慢实现。继而,人人都有正当的权利诉求,人人都寻求理性节制而合乎正义的权利表达才会越来越多,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才会慢慢建成。

【对众多普通转发者而言,他们借转发表达出对拐卖儿童应重判的诉求就够了。如何在立法技术上完善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则是立法者和法律人的事。】

连日来,一则《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的网帖火爆社交媒体。围绕该帖子,微信朋友圈里拉黑断交之声不断。

在质疑声中,炮制了这一社会争议的企业公开回应称,网帖热传是“个别员工因为自身对话题的热忱,未经批准擅自启动了营销行为”。

消费一项表达极端的“立法建议”,利用大众对打拐的复杂情绪为公司营销,理当受到谴责。当然,跳出营销来看打拐议题本身,它本就是长期受关注的社会焦点。可以说,打拐问题是所有丢失孩子的家庭永远的创伤。尽管从发案率上来说,拐卖犯罪可能并不很高,但拐卖儿童具有很强的随机性,一旦发生找回孩子的希望就极为渺茫。基于对孩子的关爱,父母很容易在别人丢失孩子的故事里找到情感的共鸣。《亲爱的》与《失孤》两部大片的热映,并轻易就催化了众多观众的热泪,就是明证。

最关键的还在于,拐卖犯罪仍在发生。有媒体6月1日进行的网络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网友认为现在打击拐卖人口的行为效果不理想。由此所产生的、潜在的不安全感,如阴霾一般笼罩着每个有儿童的家庭。要求立法机关修正现行法上的不完善之处,期待公安司法机关强化对拐卖犯罪的打击,成为社会主流的声音。这也是一张营销网帖能得到大面积转发的根源。

不过,我相信多数转发那个网帖的,并不知道自己是在为某公司营销,也未必知道(更不用说同意)“拐卖儿童判死刑”的法律意涵。这种低成本的“随手转”,更多表达的是一种态度和情绪。一个真正的立法建议案,也不可能浓缩在这7个字中。

在现行刑法上,拐卖儿童的刑罚覆盖了从有期徒刑5年到死刑这一区间。拐卖儿童可以判死,但需具备“情节特别严重”这一要件。同样是拐卖,不同的个案,在情节、危害上也可能千差万别。比如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拐卖了一个还是拐卖了多个,是阻碍解救还是配合解救,对被拐卖儿童有虐待还是无虐待等等,这些不同都要在刑罚上予以体现。“一律判死”无论是在客观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无法实现。

对众多普通转发者而言,他们借转发表达出对拐卖儿童应重判的诉求就够了。如何在立法技术上完善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并体现出从严从重的多数民意诉求,则是立法者和法律人的事。

在这一事件中,我赞赏一些法律人就打拐的立法和司法常识向普通民众进行ABC式的“零起点”解读,这是司法专业智识向大众常识转化的社会互动形式。在一个宣示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时代,法治知识的普及格外值得珍视。但以居高临下的姿态,痛斥转发者“太low”,甚至单方面宣布“嗜血的暴民不配享有法治”,却未免太过骄纵蛮横。普通民众都不配享有法治,难道法治就由着某些精英自个儿玩?

昨日,广大网友手机被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话题瞬间被引爆,参与讨论者众多,蔚为壮观。但人们谈兴正浓之时,有细心网友突然揭露,发起者原来另有目的:这条消息传播的同时,附有一个推广链接,此链接会跳转到某婚恋网站的注册页面。也就是说,死刑之争,始于商业策划。

人贩死刑与否,归根结底是伪命题。刑法规定明白无误,如无启动修法程序,没有讨论的必要。但讨论本身已成“大事件”,人口拐卖再次成为热点话题。话题虽由商业策划引发,但人们讨论人贩、死刑、拐卖时神色冷峻,没有人认为自己是在参加一个商业活动,看似矛盾。

传统媒介时代,甚至新媒体时代到来前,这种现象不可思议。曾经,公共兴致与消费、娱乐诉求往往“授受不亲”,但今天,在朋友圈的世界里,商业策划可以组织起公共话题,公益可能出自商业营销,而且互不打扰。也许不得不承认,理论经典中的公域、私域之分在消解,我们面临新的游戏。

人们已有太多“是中国人就转”的经历,也分不清哪些是热血,哪些是在赚流量,但也许没有谁真的在乎。一个话题引起了兴趣,有人就自然地参与讨论,无需想得太多,毕竟,网络表达实在太方便。有的讨论,起初就是无聊八卦,但当一个人据理力争之时,慢慢会有意识地组织逻辑,学会讲讲大道理,不免就产生一些严肃的想法,一个话题不知不觉变得高大上,甚至变为公共辩题。

也有数不清的公益、慈善在网络“病毒式营销”中获得成功,正如不久前的“冰桶挑战”,严肃趣味和娱乐精神已经难分彼此。没有目标框架、课题报告,只有灵光一现的想法,但一个慈善创意轻易就产生了蝴蝶效应,带动全球互动。公共生活,可能变成了一种社交方式,活跃、热闹,朋友圈的闲谈之中也有全球大事。

“人贩死刑”讨论的策划,可能没有预料到如此影响。在手机中抛出一个话题,可能再也无法预知其走向。结局无法预料,意义变得开放,这将是常态。在朋友圈的世界里,我们已经无法掌控自己语言的意图。接力棒传了下去,游戏便交给了别人,游戏规则如同有了自己的生命,我们都猜不透它的下一秒会变成什么模样。

讨论人贩该不该死,有人情绪发作,有人理性分析,但人们所说的每一个字,都是奔着法律话题而去,这是公共讨论。发起者呢?他们未必关心人贩的命运,甚至可能未必关心那些父母的命运,他们在意流量、点击率,这是商业策划。现在,两套毫不相干的逻辑走到了一起,互融共生,这就是手机的世界,一个我们必须重新认识、适应的世界。

【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畸轻的,没有起到杜绝拐卖“买方市场”的作用。《刑法》虽然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同时又规定: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变成“不可以追究”。】

前天,很多人被朋友圈里“我要求把拐卖儿童的罪犯判处死刑”的帖子刷了屏。

这则微信,也引发了强力反弹,这一方认为:“一律死刑”,不分情节,违背了基本法治原则;这种诉求的病毒式传播背后是可怕的戾气。也有人从“技术流”论证,“一律死刑”会把人贩子逼上绝路,危害被拐孩子的人身安全。

“一律死刑”的表述,肯定不妥当。因为不分具体犯罪情节,适用同一个刑罚,且还是极刑,违背现代法治“罪刑相当”的原则。但是,这则微信的背后,是民间要求政府重拳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这种诉求是合理的。

其一,有观点认为,《刑法》对拐卖儿童行为,量刑已很重了。果然如此吗?这一方举出的依据是:按最高法的通报,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

近六成被判了五年以上的“重刑”,似乎很重了。但是请注意,“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五年!可以推论这个“高重刑率”,其实应该包括了拐卖案中除“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外的其他罪名,比如“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至少,不能得出司法机关已经对人贩子施以重刑的结论。

其二,虽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看似已很重,但“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竞合犯罪,它不仅包括拐卖行为本身,而且是概括地惩罚拐卖过程中致死、奸淫被拐卖妇女、强迫被拐者卖淫等犯罪。单单对拐卖本身的惩罚,其量刑也未必能服膺公众的期望。

从之前案例看,被处以死刑的人贩子一般属于情节极其恶劣,比如,致儿童、妇女死亡的。2010年泉州特大拐卖儿童案,两主犯被判死刑,但这个犯罪集团拐卖儿童高达46人。

相反,一些不涉及前述情节的拐卖犯罪,量刑难以称得上严苛。比如,之前轰动一时的陕西富平产科医院张淑侠拐卖儿童案,张实施拐卖儿童犯罪6起,最后也仅获死缓判决。

还值得一说的是,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畸轻的,没有起到杜绝拐卖“买方市场”的作用。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同时又规定: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变成“不可以追究”。所以近年来,“两会”的代表、委员屡屡要求修法,加大打击收买拐卖儿童犯罪的力度。

要注意到,随着中国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生育意愿的走低,中国人越来越珍视自己的孩子,从之前的“微博打拐”到如今的“人贩子一律死刑”,其中有些是可能有炒作的成分,但要求政府更严厉地打击危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诉求,是实实在在的,也是正当的。

而如前所述,现行《刑法》在打击拐卖犯罪的量刑方面,未必与公众的关切相匹配。所以,要真正对中国法治、对中国未成年人负责,不是吹毛求疵找“一律死刑”的表述有问题,而是追求修法进一步严厉打击拐卖犯罪。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最完善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拐卖犯罪频发问题上,要检讨的就是社会政策不足及执行疏漏,而非靠严刑峻法。】

这两天,许多人的朋友圈被“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帖子和讨论刷屏。据报道,就在社会各方争论不休之际,国内某婚恋网站发表声明称,此系“个别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这也给扰攘舆论火上浇了把油。

“营销说”是否属实,眼下尚需核实,但就算是因营销而起,也不影响人们就现象谈问题。而当下,盘踞在人贩子死刑议题之上的,就是各种观点对撞:人们借机普及刑罚梯度性、拐卖犯罪重刑率,宣扬废除死刑,批判“不转不是××”的民粹情绪裹挟,呼吁收养制度补全等等,令舆论镜头呈散焦之势。

“人贩子一律死刑”引出多元思考,是好事一桩。可得看到,网上多数父母尤其是“妈妈党”接力转发这帖子,无关表决意义上的支持死刑,更多的是感情的粗浅表达:作为父母,舐犊情深的情感驱动,难免加深他们对拐卖犯罪之憎恶,这很难用大道理去消解——在亲情逻辑面前很多说教都是“然并卵”。而要消弭这些父母们的焦虑,关键还在于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毕竟,他们要的不是对人贩子用“虎头铡”,而是天下无“拐”。

现实中,无论是频频发生的拐卖儿童案,还是前不久震惊一时的“干尸男童”事件,都彰显了儿童保护制度设计上的纰漏。在涉“拐”题材电影《亲爱的》和《失孤》里,都有这样的情景:孩子被拐卖后,当事父母只能自行踏上寻亲路,苦苦寻觅;“干尸男童”事件上,涉事男童走丢就未被上传至全国性失踪人口信息系统,救助站也“没有发布寻亲公告”……

按理说,我们社会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儿童保护体系,将打拐也纳入其中,包括流浪儿DNA比对,发现儿童丢失后多部门联动出击,政府展开对失子父母的抚恤等。遗憾的是,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设计还有太多漏洞,即便有了某些机制,如公安机关已明确实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等,也落实不力。

相较之下,国外有不少防止儿童被拐的制度可资借鉴。如新京报此前社论就指出,在美国,有专门针对儿童丢失的“安珀警戒”,只要发生孩子丢失事件,应急举措就会启动,相关公共机构会被全面动员。不止如此,美国还有“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开通多种语言全天候热线救助服务;大型公共场所还都加入了名为“考德-亚当”的儿童安全警报系统,若家长购物游玩时发现孩子丢失,可马上求助该系统,超市等会有专人帮忙找人,十分钟内找不到会自动报案寻求警力支援;美国几家电信运营商也接入了这系统,失踪儿童家长可向手机用户发出求救信息。

说到打拐,这些关涉儿童保护的制度补缺,才是首位的,也正因其不完善,才会有人开出“重刑震慑”的药方。

某种意义上,最完善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拐卖犯罪频发问题上,要检讨的就是社会政策不足及执行疏漏,而非靠严刑峻法。毕竟,在防止儿童被拐的母命题上,社会政策应是“前端隘口”,而诸如刑罚之类的是也只是打击链尾端的追责措施。

□仲鸣(媒体人)

17日,很多人的朋友圈被一条网帖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为何这一话题在朋友圈快速发酵?(6月18日新华网)

先来看两组网站实时的调查数据,截至18日13时,凤凰网调查中,近80%的网友支持“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而新华网的统计显示,91%以上的网友认为对人贩子应该一律死刑。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声,表态支持贩卖儿童一律死刑,与此鲜明对比的是,法学界、社会学界却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两相矛盾的境地,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就普通人而言,在微博或朋友圈发个观点、表明个立场,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不传谣散谣,大可自由地言论,即使带上些片面的情绪化也情有可原。而专家总归要拿出专业的知识、阐明实在的观点,从这一点上来说,普通网民和专家观点打架并非多大的新闻事件,浪里淘沙,找寻激辩焦点的由来与去处,或许更有价值。

就大众而言,确实被近年来发生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伤透了心。中国每年约7万儿童遭拐卖的事实令人揪心,而中国公安部数据显示,在2009年4月至2011年年底,一项打击拐卖犯罪专项行动共摧毁1.1万多个拐卖儿童犯罪团伙,解救5.4万余名被拐儿童。疼痛的现实、冰冷的数据,家长们深恶痛绝,但即便拐卖儿童已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过重的买方市场、高额的利益诱惑,还是让犯罪分子敢于挑战法律,铤而走险。父母忧虑,朋友圈发发声实在是情理之事。

而在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并非不够严厉,按照《最高法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释》,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与此同时,一个能够看到的趋势是,国家在逐步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同样有源可溯。饱受诟病的拐卖儿童案件惩处机制,往往是对买方“偏袒”和“照顾”造成的,因而火爆朋友圈的文字才有了铿锵的“买孩子判无期”。

另外一个值得玩味的细节是,据传话题起源来自央视的纪录片《守护成长呵护未来》第一集《丢失的孩子》,由此刷爆朋友圈。但纪录片的制片人显然不认同这判死刑的观点,转而倡导理性看待问题。认不认同是个人的事,理性不理性是大家的事,倘若朋友圈这些“不理性”的话语能够为孩子营造一片平和的环境,为安全快乐成长铸牢防线,又有何不可?再者而言,把朋友圈的话语转换成理性的词藻——“请国家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有今天所谓的“点爆”与热议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