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衣库试衣间视频事件发生后,作为法学界一员,笔者与朋友对此也多有讨论。不过近日读到《新京报》刊登的金泽钢教授《试衣间应是“公共场所”》一文,令人诧异,而需向其请教。 金教授的核心观点是:(1)公共场所的标准是“进出对象的不特定性”,他还举了公共厕所的例子。(2)认为试衣间内发生性爱,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但问题在于,试衣间也好,公共厕所也罢,关上了隔间的门,外人根本就不知道里面发生了何事,怎么就扰乱了治安? 对于试衣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很多法律界人士尚未发声。但公共场所内他人无法窥视的封闭空间不算公共场所,在逻辑上不难理解。确切的说,这种空间算作是临时住宅。人身权法意义上的住宅不限于自有产权住房,短期租房、宿舍、旅舍、车船包厢等相对封闭、具有明确界限的空间均构成住宅。其法律意义在于:住宅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具有排他性地占有、使用该空间的权利,免于他人包括公权力非法搜查、窥探的权利。换言之,其在住宅内的行为除非本身就有违法性(如在家制毒),就一律不受公共治安法的评判。2003年著名的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便是此理。如果是两成年兄弟无聊看黄碟,警察也是不能入室的。 的确,试衣间和公共厕所隔间几乎是临时住宅的极端情形,也受到很多限制,诸如空间狭小,很难展开真正的居住活动;不能长期占有。但在隔板插销关上的一瞬间,其空间占有人就在一段时间内拥有了在这一小片天地的自主权和隐私权。 本案青年们在试衣间内的行为的主要问题,其实是违反了惯例地不当使用了优衣库的财产(就像躲进公共厕所隔间里抽烟),但绝非扰乱了治安。不过公开上传性爱视频,则可能构成违法传播特定物品。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一夜之间,优衣库成为热议焦点,不雅视频的散播和点击,让试衣间与隐私保护关联在一起。应该说,试衣间不区分男女,采取“混搭”模式,并不值得过度焦虑。最为重要的是,作为兼具公共与私密两种属性的空间,试衣间中的行为如何做到合法有序,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事实上,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只是个例,并不是一种普遍现象。该不雅视频的曝出,已经超越了道德的范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不管是上传视频者,还是视频中的不雅行为,都应该被法律所禁止。不过,试衣间“混搭”模式下,即便公众在试衣间中发生某些轻微的暧昧行为,也并不必过度苛责。毕竟,试衣间具有一定的私密空间特征,只要不过于露骨,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也就是说,轻微的暧昧行为,只是道德层面的个人举动,需要行为人自我约束和节制。道德领域的行为,并不会被法律介入,既然法律允许,即便存在道德上的瑕疵,也大可不必上纲上线。然而,当行为类似于优衣库不雅视频,则无疑被法律所不允许,应该给予追责。 其实,作为商家,将试衣间进行“混搭”,目的就是满足顾客的需求。商家的出发点在于,为顾客试穿衣服提供便利,而不是为不雅行为的发生提供场所。基于此,对于男女顾客一起进入同一试衣间,其目的应被视为挑选中意的衣服,而不是作出“有罪推定”。假如,顾客在试衣间发生了不雅行为,也应该通过法律方式,对顾客进行追责。虽然,具有发生不雅行为的可能性,但这并不能成为漠视顾客权利的理由和依据。 优衣库的不雅视频,引爆了网络喧嚣,但站位于法律视角,道德领域的说教已然无力。对于商家而言,确实颇感无奈。假如在试衣间安装监控,则侵犯顾客隐私,必然被法律所不允许。因此,试衣间采取“混搭”模式,正是最好的营业方式。假如,顾客做出不雅行为,只能依赖法律去认知和解决,而无法从道德制高点进行批判和斥责。 |
品牌专卖店里的试衣间,这几天似乎有惹火的趋势。如果媒体就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而突然间聚焦于试衣间里的暧昧叙事,或许不经意间就上了“坏孩子”的当,在免费替某品牌或某类品牌尤其是靠实体店吃得膀大腰圆的大品牌们吆喝。至少,这话题对于许多管理精细化的大商场和大家都谨守不试衣前规则的地摊而言,似乎太过“矫情”或奢侈了。 换言之,对试衣间诸多非常态状况的讨论,应该基于一个去娱乐化的视角。那就是我们的市场交易的起码的规则意识亦即权利意识还够不够、还需要如何去建构?试衣间作为商业机构的一个地域,当然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必须遵守公序良俗的。“偷X”事件在公共领域发生,甚至有意炫耀、渲染,这自然只能被视为对既有法治规则和执法刚性的挑衅。买件衣服的同时却把试衣间当成了自家卧室,这份跑偏的边界意识,和公交车上公开无底线亲昵一样,让人瞠目结舌。 微观考察,为什么会有消费者在试衣间的不检点行为?这是因为经营者确立的规则不明晰或不具备被普遍认同的效力,尤其是相关服务业人员没有执行这规则的勇气、能力和信心,这才是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名不正则言不顺,试衣间里干别的事儿,出了问题,经营者是有责任的,好事、坏事、糗事、怪事、丑事,都不能在试衣间里干,只能去试衣,而且那么狭小的空间,进去两个人,搁得下吗?消费者有时任性,经营者却不能不为长久的生存考虑,不能不在有点基础的市场交易意识上去建构自己的风险防范和服务最大化体系。 同样道理,恶意试衣、试脏了衣服,这是完全可以在前置契约中予以规避的,不能说由着消费者来,随后拍屁股走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也是由于规则本身没有定清楚。白纸黑字写上、一字一句说出,大家都平等无碍地交流,是不会出现大面积的试衣间失范行为的。男试衣间里多出来的“女游客”,不也是钻了规则不明的空子?那板子就不能只打在个别火气太旺的男男女女身上。甚至并非恶意的是,并不能完全排除也有部分经营者未必不把这作为某种另类营销的噱头呢。规则不明,老这么暧昧着、纵容着,出事、出大事儿就是早晚的事儿了。 |
7月14日晚,一则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在微博热传,不雅视频长达一分钟。优衣库官方做出回应,否认营销炒作此事,要求消费者“正确使用试衣间”。北京市公安局15日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见7月15日《新京报》) “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因为尺度大,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围观。当务之急是从法律层面尽快厘清该事件的关键事实,如视频究竟是谁拍摄制作的?又是谁上传网络的?并在此基础上,分辨其中涉及的罪与罚,进而严惩相关责任人。 如果当真是“营销炒作”,那么相关商家势必涉嫌多重违法,不仅涉嫌违法发布广告,而且还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以及非法传播淫秽物品,不仅涉嫌一般违法,而且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广告法》,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一旦违反,将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刑法》,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其中的所谓情节严重,按照2004年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标准之一便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也就是说,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一旦所传播的淫秽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便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须被追究刑责。 如果这一不雅视频并非“营销炒作”,而是商家之外的其他人员甚至就是不雅视频当事男女制作上传的,那么,相关人员仍然涉嫌违反除了《广告法》之外的上述其他法律,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相关规定,追责处罚。 除此之外,值得指出的一点还有,无论这一“试衣间不雅视频”是谁制作上传的,是否系营销炒作,都不得不承认,在上述事件中,不雅视频中的当事男女恐怕都不是完全无辜的受害人,因为在试衣间做出如此不雅的行为,不仅是一种有违道德伦理、公序良俗的行为,甚至也可能是一种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我们认定商家的“试衣间”也是一种虽然私密但仍属于特殊类型的公共场所的话。 |
【从优衣库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不断完善法治的基础上,中国的网络管理更加成熟,面对网络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在不断提升】 近日,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让沉寂了一段时间的网络着实又欢乐了一场,也让北京三里屯优衣库的门店着实火了一把。有媒体报道说,很多人都说就是冲着这个乐子才去逛门店的。本着刑侦学上谁获益谁嫌疑最大的原则,不少人认定这是优衣库的一次低俗营销行为,还有人开始帮优衣库计算从本次事件中赚了多少。更有网友启动了人肉搜索程序,公开两位当事人的身份,以致躺枪者纷纷出来喊冤、求饶。 这真是一次颇具轰动效应的网络突发事件,而且集中了艳照、躺枪、商业营销、人肉搜索等一系列在网络传播过程能够掀起“狂欢效应”的关键词。有人说这是一个网络营销经典案例。目前尚无根据将这起事件定性为营销案例,因而也更谈不上经典。然而,确有事实说明,这是一起凸显我国依法管理网络能力的经典案例。 与以往面对网络突发事件时官方的反应被动、迟钝相比,这一次官方的反应明显快了很多。7月14日晚,不雅视频在微博、微信上“病毒式传播”,7月15日,北京朝阳警方就宣布进行调查。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制作和传播淫秽物品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警方介入调查理所当然。事实上,警方的调查也是对各种网络传言的证实或证伪。如果这只是两个当事人之间的私人行为,而且上传到网上也是个人行为,与优衣库无关,那么,只要查清向网上传播视频的责任人就可以了。但如果查明这真的是一次精心策划的低俗营销,那这回优衣库不是火了而是要倒大霉了,老板可能要为雇佣如此低水平的营销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在第一时间介入优衣库事件的不仅有警方,还有国家网信办。在警方介入的同时,网信办也约谈了腾讯和新浪负责人,责令其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称,对涉嫌低俗营销、搭车营销,甚至借机传播病毒链接等行为强烈谴责,呼吁严厉查处。网信办的这一举动也同样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雅视频在微博、微信上疯狂传播不但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权利,也违反了国家法律,网站应该及时封堵、删除,如果没有尽到相关义务,网站的经营管理者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同时,对于一些网友的人肉搜索行为,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一旦当事人诉诸法律,网站也好,网友也好,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实上,网络管理,特别是突发网络事件的管理,对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一个难题。一个网络事件发生,其影响不可能仅限于网上,网下的持续发酵和连锁反应才是网络突发事件对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真正威胁,所以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网络管理。然而,依据什么管,谁来管、如何管这些问题不解决,想管也难。 中国作为一个网络大国,近年来发生过很多著名的网络突发公共事件,这些事件或为政治目的,或为商业目的,或纯粹就是为了个人包装炒作,而且大都伴随着谣言、色情、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持续性、破坏性等特点,给社会治理、道德人心带来了很大的负作用。然而,在过去一段时间中,面对这些事件,一些职能部门往往反应迟钝,表现无力,甚至等到事情闹大了才羞羞答答,犹抱瑟琶地出面,还少不了互相推诿一番,这样的表现给一些不怀好意者兴风作浪提供了机会,也让一些人因此而得了便宜。 而这次优衣库事件则不同,无论是公安部门还是网管部门反应都非常迅速,而且态度明确,在第一时间各司其职,该侦查的侦查,该约谈的约谈,尤其重要的是,一切都在依法进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给事件背后的推手以任何的炒作空间和机会,而职能部门的及时介入和表态也引导了舆论沿着正常的方向发展。职能部门敢管、擅管是这次优衣库事件中我国网络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而敢管与擅管的根本就是我国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可钻的空子越来越少。从优衣库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不断完善法治的基础上,中国的网络管理更加成熟,面对网络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在不断提升。 |
7月15日凌晨起,“试衣间不雅视频”在网上特别是微博微信平台快速扩散,引发网民高度关注和强烈谴责。当日下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新浪、腾讯负责人,责令其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制作、传播不雅视频的都是哪些人?当事人是谁?为何要传播?随着公安部门的介入,这些疑问或许并不难一一厘清。与此同时,还应该追问,这个不雅视频为何能够快速扩散?它得以扩散的平台主要是微博和微信,有网友用“刷屏”形容,可见不雅视频已形成病毒式传播,微博微信的管理者有意无意地扮演了不庄重的角色。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所有网友都有责任遵纪守法,恪守“七条底线”。“七条底线”包括法律法规底线、道德风尚底线等等,不雅视频在网上掀起风浪,已明显违背这些底线。传播不雅视频的人应被依法处理,而相关互联网企业在这中间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抵制淫秽色情信息,人人有责。互联网企业严格把住关,不雅视频就没有生存之地;即便在网上流传,一旦发现及时处理,也不会造成更大的恶果。应该承认,不雅视频能够满足一些人的狎昵心态,放任它们在网上流布,可形成热点,提高网站点击率,甚至能够换来真金白银。但是,不雅视频的负面影响太严重,任何有责任、有远见的企业,都会权衡得失,不会因小失大,更不会通过打法律擦边球制造热点,因此,绝不应容忍不雅视频的存在和流行。 目前,互联网企业的责任意识正在增强,比如,对不良信息的防御和过滤能力大大提高,但也不能回避,一些时候疏于监管,有的工作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接导致不雅视频在一定范围内大肆传播。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行净网行动,需要多部门合作,需要网民提升守法意识,也需要企业更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为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必须加大力度打击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企业在整改的同时,更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建立核查长效机制,避免不雅视频在网上“漫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才能少出漏洞乃至不出漏洞。良好的网络生态不可能一蹴而就,各个环节都不出差错,各个关卡都不失守,对互联网的未来才能令人更有信心。 |
7月15日,北京,两名女子在三里屯优衣库门口摆pose自拍。“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持续发酵,事发地三里屯的门店前,聚集了许多市民拍照参观。现场保安说,拍照的人比往常多,而店内保安则禁止在试衣间前面拍照。(7月16日,光明网) 最近两天,若不知试衣间事件,你会被身边人鄙视。所以说试衣间事件全民尽知,除了与事件本身有关,更与现今的社会情绪有关。这是一个“信息焦虑时代”,很少有人能承担对热门事件“不闻不问不参与”的代价,所以很多人本身对此事件中的火辣视频并无多少兴趣,可在“信息焦虑”的全民情绪推动之下,“被迫”关注微博微信,为了证明自己与社会节奏同步,不经意中参与此事件,间接推动了试衣间事件席卷华人世界,“走向全世界”。 社会学的观点是,社会上的人确定自身身份,主要是通过对权力、财富和知识的占领,所以有精英平民之分,也有上层中层草根之别。然而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兴起,对热门信息的占领,加入了身份定义的新一级。一个佐证是,不管你是精英还是平民,中产还是草根,很少有人对热门信息特别是重点话题置身度外,不管是吐槽式的直接参与,还是转发式的间接传播,还是类似文章开头提到的拍个照卖个萌表明“朕知道了,我也在现场”。 信息占领是后现代社会身份认同的新一极。其中验证了中国中产社会的充分发育。我国目前已形成规模庞大的中产群体,在权力财富上他们难有多大作为,但他们有知识有情调,能在工作间歇卖个萌刷个存在,借助声像功能无比强大的微博微信,他们在信息制造上大有用武之地。在信息占领上社会中产可以弥补在财富权力上的不自信,通过吐槽、卖萌、调侃实现对社会身份的逆袭,找到自身在社会上存在自信。而遇到优衣库这样“有图有真相”、地点以自身的身份可以轻易介入的热门事件,迫切证明在信息占有上无所不能的中产小资们哪能缺席?狂欢局面于是一发不可收拾,形成对社会主流文化的垄断,通过信息共有,形成“其乐融融”的局面,所以说“信息焦虑社会”客观上能推进社会公平交融。 最近社会上出现一个新的群体,叫“自来水”,这是一群因为《大圣归来》的高品质而自发结成的电影推广、转发、宣传口碑的免费“水军”。没有世俗意义上的利益诉求,自发为一部业界良心之作当“水军”。照笔者看,这些所谓的“有好事者”,根本无法承受“有一部好电影摆在面前而自身不知或无法参与”的窘态,“信息焦虑感”驱动之下,他们会不停发掘话题制造话题传播话题发酵话题,以实现在“信息焦虑时代”的身份认同和“信息占有优势”。“自来水”就是一群“信息焦虑感”驱动的“信息占有狂”(此处并无贬义)。 你有没有发现,你的同事,你的领导,本来一本正经,整天板着脸,在你未发现之中他们的微信变得很活跃,不是拍几张照片配一些小资文字,就是转载心灵鸡汤,或在优衣库这样的爆炸事件中活跃无比,不是转载视频,就是指点卖萌,或者干脆配上“我在现场”的自拍,这就是“信息焦虑时代”的症候,对权力财富知识的占有早已不够,对信息话题占有不足,你的身份一样尴尬。 优衣库事件现场,我来玩自拍,不是伤风败俗,是要以信息占有定义我的身份。权力财富知识信息,你可以在前三者上亦步亦趋,不要紧,有一部像样的智能手机,自拍玩的出色,微信玩的出彩,你的身份一样“光鲜无比”。 |
随着优衣库事件的持续升温,以及警方的介入,可以预想优衣库事件已然成为全国热门话题,在百度热搜上名列前茅。纵观这次事件,它的生成到发酵之快令人震惊,短短几个小时之内火遍全国,被众人议论,热炒,优衣库的前广场已然成为众人争相拍照的“旅游胜地”。 一个品牌变成旅游胜地也是极少有的,不论这次是否有炒作嫌疑,就这个事件来说,优衣库已经处在网络传播浪潮的顶端,下面就是深渊。同时,通过此次事件不难看出其背后折射出的网络“畸象”。 首先一点,优衣库的视频出现,一开始几乎不曾有人想到要报警。虽然我们国家对于淫秽色情视频打击力度非常大,不过在民间往往出现少有人响应的局面。对于色情文化的传播更多的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随风而去的态度让整个事态不断扩大。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一开始就有人直接联系网络警察举报,或者不去传播这些,那么事态会扩展到全国范围内吗?猎奇文化的兴盛让人感到一种恐惧,也让整个网络环境变得更糟。 其次,该视频出现后由惊讶到炒作的定论下得过早,反映出对于这个事件的看法并不是十分客观。首先我们应当确认该视频是否真的在优衣库,其次对于这次事件警方的结论还没出现,网络上的议论已经开始,更有甚者言之凿凿的说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营销。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上说,该视频已经涉嫌泄露他人隐私,又有传播色情的成分,已经违反法律,一个如此之大的企业不应该不知道,就算要炒作,也不必要顶风作案,如此哗众取宠恐怕不仅达不到效果反而祸害了自己。 再者,也反映出网络生态的严峻,对于他人隐私保护的不够全面。像这样一类的视频本身就涉及隐私,近年来,不少这样的视频流出,也反映出隐私保护上还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制度。从另一个方面看,网络传播也由过去的公众向小众发展,一些视频以前放在微博上,一部分没有微博的至少看不到,而微信的受众更广,由于和手机号相连,它的用户更多,这就好比泉水由主干流到分支上一样,涵盖面变得更广,受到波动也会更大。 笔者以为,优衣库事件充分反映出社会对于猎奇新闻关注度过高,对奇葩新闻过分热衷的现象,这样的现象实质上是畸形的,反映出了一部分人对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过重的心理,若这样的生态不得到改善,会有更多人的隐私受到侵害,会有更多人透过这种效果博得掌声与关注度。 相关评论:试衣间“性爱门”,哭笑不得的八卦时代 |
14日晚间一段优衣库北京三里屯店试衣间内的不雅视频流到互联网上,内容是一对男女在试衣间内做爱。视频的拍摄角度和质量优于网上流传的普通自拍品,因而一些人猜测有第三者“导演”此次拍摄。更多的人质疑这是优衣库精心设计的自我营销炒作。 优衣库方面15日断然否认这起事件是该公司的营销行为。一方面优衣库是国际知名服装品牌,它这样的大公司做事通常来说会有分寸;一方面八卦式营销炒作被越来越多使用,大公司会不会在如今的商业环境中迷失自我,“近墨者黑”,人们似乎不太有把握了。这两个因素让很多人对优衣库“不是我干的”声明将信将疑。 不管视频发布者出于什么目的,事件的快速发酵可能让他付出法律的代价。这段视频上线后迅速被海量网民点击,截图更是频现网上,观者津津乐道。昨天还有不少人跑到三里屯优衣库店“拍照留念”,这条新闻俨然成了过去一天里互联网上“最大的事”。 更有甚者,昨天晚上一些互联网上的营销账号进一步深度消费此事,如发布无锡和北京其他商场的试衣间发生“两男做爱”的消息,配有照片或视频,让人难分真假。 国人的八卦兴致受到强烈刺激,熊熊燃烧起来。这当中有市井俗趣,有从众围观,也有营销的火上浇油。八卦是用不着动员的舆论运动,它的下限不断被刷新。 优衣库“性爱门”如此火爆,能说我们的互联网社会“低级趣味”吗?大概不能。但是如今的互联网世界在远离很多传统的东西,说话喜欢编“城会玩”“然并卵”这样的怪词,聊事喜欢讲最出其不意的段子,很像是八卦的登峰造极。这是一个真正的“八卦时代”。 很难从好与不好的角度来看今天的“八卦时代”,这是一个现实,是今天意识形态构建所面临的真实“地气”。看上去秩序井然的社会打乱后重新拿到网上做虚拟排列,它马上撕下那些正儿八经的东西,要多俗有多俗,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在互联网上搞营销,高大上的路线几乎都要输,美的要装出点丑像,介绍语最好骂骂咧咧的,似乎只有这样才能讨好屌丝、聚拢人气,招来大量叫好者。 世界各国的互联网都是民粹主义大本营,中国互联网尤甚。民粹主义并非总是社会正能量的对手,但它是另立起来的道德“梁山”,流行独自的法则。一个社会只有能够“招安”民粹主义,使之少帮国家进程的倒忙,或许才能算有了足够的弹性。 如何治理优衣库“性爱门”这种事,或许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八卦的兴致根本压不住,处理了这件事,别的事早晚还会冒出来。更加要紧的恐怕是,通过这些八卦搞清楚互联网社会一些本质的东西,使国家必须推进的社会建设能与互联网的现实真正实现对接。惩治什么,宽容什么,在正常社会和在“梁山”上的做法及策略大概是不能一样的。 互联网上的人都是现实中的人,但很多人到了网上就像是进入“周围没认识人,而且也好像没人管”的自由天地。他们“想骂谁骂谁”,享受“不守规矩”的乐趣,任凭潜意识中最松弛的那些东西尽情释放,比在足球场看台上生气时一起“国骂”还放得开。 在这样的环境中推动传统社会以理性为基础的正能量,会遇到多少不确定的曲折就可想而知了。必须客观求实,必须充满耐心,也必须有方法上的彻底创新。(环球时报@单仁平) “试衣间视频门”:用法律为狂欢“抄底” 【有法律时,要遵守法律;法律之上,要敬畏公序良俗。无论个人、商家们有无触犯法规,公众都不应拿“窥伺本性”为滥用权利洗白,将狂欢建立在他人隐私被侵害的基础上。】 三里屯某品牌店试衣间的那段不雅视频,成为昨天网上的热点。尽管朝阳警方已介入调查,可舆情继续扰攘。在亢奋过后,该事件也有必要被引入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视野下审视,不能由着群体性狂欢遮蔽个中是非。 回溯起来,事件是因涉事青年男女在试衣间的大尺度身体接触而起。此举即使不构成直接违法,也难免被负面舆情讯息淹没。实质上,很多国家将在公共场所不雅裸露、性交等认定为“有伤风化犯罪”或者叫“不检点行为”入了罪。我国刑法虽未将此入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将拘留。 有种观点认为,公共场所的特定部分如试衣间、客房、包间,在使用期间属于私人空间。故在试衣间里发生性关系,算“隐私权”。诚然,试衣间、公厕隔间有一定私密性,但与旅店的客房有根本区别,还是公共场合。当事男女就算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至少也有违风俗。虽说他们也是受害者(如果被查实非故意上传、炒作视频的话),但也不应以挑战公共道德的方式追求刺激体验。 而无节制的狂欢,也易制造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若观看之余还以哄客姿态再加传播、戳点,很可能演化成软暴力。所以若排除此事是故意炒作,当事人单位和社会应给予必要宽容。 还得看到,移动互联网已让人与人之间的联结更紧密,这也为病毒式传播提供了技术基础。在涉及不雅视频的转发传播时,网民应有“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意识。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手机终端上传播40个以上淫秽视频,也可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虽然司法机关未必能追究到所有转发者,网民还是应有“到我为止”的心态,不应加以扩散。 而对于有些网站、商家趁机搞搭车式“事件营销”,舆论也多有诟病。实质上,国际上那些有成熟营销理念的大公司,都不会借这类很Low的方式搞营销。尽管说,社交平台与自媒体兴起已打破单元化发布渠道,对于打“试衣间”、激情等擦边球的营销做法,《广告法》未必能实现有效规制,但网站和商家如果用变味的“互联网营销”击穿商业道德,那“恶俗”的差评必然会削弱其获利的“生命周期”,并令其透支声誉成本。 有法律时,要遵守法律;法律之上,要敬畏公序良俗。在试衣间发生不雅行为及借不雅视频营销,未必直接触犯法律,但违背良俗已毋庸置疑。若此事被证实是故意传播、炒作,那当事人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但无论是或不是,公众都不应拿“窥伺本性”为滥用权利洗白,将狂欢建立在他人隐私被侵害的基础上。(新京报@玉素) 相关评论 不雅视频的狂欢,个人权利多么脆弱 7月14日晚,一则优衣库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上热传,时长一分多钟。视频里,试衣间外面的广播中传来“亲爱的顾客您好,欢迎光临优衣库三里屯店铺”。目前该视频已在网络上被删除。有网友指出,这或为优衣库营销炒作,优衣库官微发声否认营销。(综合澎湃新闻网、《新京报》7月15日) 要说这段视频是否具有吸引力,答案不言而喻,短时间内的粉丝聚合力和刷出来的流量就已经给出了证明。至于这种行为是不是恶意炒作,我不想过多论述,想问的只是,在整个事件发酵的过程当中,涉事人物的隐私权等公民权利,又有多少人去关注了?而这起事件就纯粹是一起娱乐新闻吗? 就目前来看,尽管该不雅视频已在网络上被删除,但在不少微博的回复下面,我们仍旧能够看到“跪求种子”、“拿好不谢”、“请叫我活雷锋”等类似的网友回复。除此之外,各种技术贴和分析文章,都将视频中的人物截图当做素材来展示自己的“智慧”,更有不少商家居然以此为商机,在此事件基础上进行恶意的营销和炒作,甚至将视频截图当做logo来谋取商业利益。在全民的娱乐狂欢中,个人权利显得如此渺小和脆弱。 说这些话,并不是在刻意地反人性,而是对于这起事件,在很多细节没有厘清之前,我们应该对当事者的权利抱有敬畏之心。说白了,对于不雅视频的态度,我们更需要将其放置于法律和权利的框架里来打量,而不是将人性中的窥私欲表现得如此赤裸裸。比如,不雅视频的上传者是谁?如果是他人恶意上传,又是否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尽管当事人的行为欠妥当,但其隐私权依然需要被尊重)?优衣库到底是否涉嫌恶意炒作?网络发布平台有没有责任?这些具体细节的厘定,直接决定着相关人士法律责任的承担。 但就是这么一起严肃的事件,却硬是成了娱乐新闻,这说明了什么问题?人们在单独讨论隐私权等公民权利的时候,说的冠冕堂皇,有理有据,可一旦某个事件满足了人们的窥私欲或者娱乐心理,曾经那种对权利敬畏的心理,就会在人性弱点的作祟下被消解殆尽。而这些事件所包含的元素也不外乎色情、凶杀、暴力,以及一些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名人隐私。 说实话,能把这种心态演绎得淋漓尽致的事件,倒还不是此次的优衣库不雅视频。犹记得前段时间的深航艳照门事件,紧随某著名主持人饭桌言行被偷拍一事之后发生,而当人们在拿着隐私权来为后者辩护,并谴责视频发布者时,面对深航艳照的流出,不少人回过头来就直接问了一句,“种子在哪里?”由此可见,不是人们不知道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而是在无成本的网络发言中,公民权利或许成了达成个人自私目的的牺牲品。 其实,这正凸显着当下真实的网络生态。在网络平台上,那种直接的人身攻击、人肉搜索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会激起公众的口诛笔伐,但一旦涉事的元素中增添了某些新的元素,迎合了公众的某种私欲,人们便无意识,甚至是有意识地成了隐性网络暴力的一员,而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无疑是一个新的例证。可以预见的是,在公民权利得不到切实保护,网络发言毫无成本的前提下,优衣库的不雅视频也绝对不会是一个终点。(中国青年报@张松超) 不是什么事情 都可以拿来狂欢 7月14日晚上,一则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在微博热传,不雅视频长达1分钟,不到两个小时时间,几乎占领了所有社交平台。7月15日,相关话题占据了微博热搜的前五位,关于此事的调侃、段子和营销文案层出不穷,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已介入调查。 目前,不雅视频源头仍未查清,视频中的两位当事人因为被“人肉搜索”,已经把所有社交账号的历史内容尽皆删除。显然,事情发展到现在,并不是他们的本意。不管这段视频是来自当事人还是有其他人推波助澜,违背其中任何一个人的意愿拿视频出来与别人分享、调侃,显然都是不合适的。而恶意传播、售卖、诬陷、人肉搜索等行为,更涉嫌违法。 毫无疑问,当事人有错在先,在公共试衣间中发生不雅行为,挑战了现有的公序良俗,将不雅视频上传网络,更涉嫌违法。他们需要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其中既应有法律的裁决,也应有道德的承担,但这个代价理应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裁定交给司法,已有律师释法,我国刑法中暂无关于公共场合发生性行为应该如何惩罚的规定,但向他人传播淫秽影片的行为可以追求刑事责任。“陈冠希案”中爆出艳照的电脑店的员工被判刑8个月,显然此次事件中将视频上传网络的人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来自公众的道德讨论也是应然,这起事件的道德定性无疑是复杂的:试衣间是不是私密空间?手机视频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视频中的当事人应不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如果要,他们该以怎样的形式承担道德责任?这涉及现代社会公序良俗的边界,类似的思辨和讨论其实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过程。 很遗憾,实际的网络舆论主流并不是讨论和谴责,而是一场狂欢:对女当事人的身材容貌评头论足;公然在社交网站上贴出视频截图;想段子,抖机灵;人肉搜索;商业机构借势炒作营销;微商在朋友圈售卖视频。狂欢末了还可以对当事人说上一句:“谁让他们做这种事呢,活该。” 从这个角度看,即便舆论出现的是“千夫所指”的道德审判,也好过这全民参与的狂欢盛宴,前者起码能让大众坚定公共道德的边界,而后者本身就是在挑战公序良俗的底线。狂欢过后,什么也不会剩下,一起妨害了公共道德的事件,反而在网络上引发了更多道德滑坡的行为。(长江日报@蒋哲) 试衣间不雅视频应有法治答案 【“不雅视频”已不仅仅是一个“不道德”的事件,更是一起法治事件。对于不雅视频的制作者和传播者来说,他们可能是此事件中最主要的责任主体。】 14日晚,很多人的微信朋友圈都被一段时长一分钟多的不雅视频刷屏了。由于视频中“优衣库”的印记颇为明显,一些网友据此猜测这或是优衣库的事件营销。15日一早,优衣库发布官方声明,对此“坚决予以否认”,并提醒消费者应“正确与妥善使用优衣库店铺提供的试衣空间”。这一事件也引发了网友对“镜中人”的人肉搜索,已有数个社交账号被扒出,其中不乏“躺枪”者。 网络传播来得快,去得也快。虽然“求种子”等跟帖仍不时出现,但这段不雅视频已在公开的网络舆论平台上“隐身”。有关这一事件的两项最新进展是:15日中午,北京警方官微@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朝阳区警方已介入对“优衣库不雅视频”的调查。15日下午,国家网信办约谈新浪、腾讯负责人,责令其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这也表明,所谓“不雅视频”已不仅仅是一个“不道德”的事件,更是一起法治事件,它所关联的,不但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当然包括了刑事责任;而视频的“镜中人”、拍摄人、场地所有人,以及传播视频的网民、为网民提供传播平台的网络运营商等,都有可能成为一项或多项责任主体。 先说事发地“优衣库”某实体店。如无证据查明此事件确系“优衣库”公司的幕后炒作营销,不雅视频也非该实体店内的摄像头所拍摄或由其雇员所泄露,则表明“优衣库”对不雅视频的拍摄、制作及传播并无法律责任。当然,“品牌营销说”或“自我炒作说”在舆论场上甚嚣尘上,还需要警方的调查结果来证实或证否。 对于不雅视频的“镜中人”来说,虽然试衣间内的性爱挑战了社会的认知,但不得不说,试衣间内的这一行为仍只是道德问题。因为按通常理解,试衣间仍是一个私人空间,哪怕对于某个具体的人来说,只是暂时的私人空间,也不涉及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如果“镜中人”并非不雅视频的制作者和传播者,其法律地位将更多靠向“被害人”这一侧。 对于不雅视频的制作者和传播者来说,他们可能是此事件中最主要的责任主体。警方介入调查的方向,也应首先查明谁是不雅视频的制作者以及重要传播节点上的上传者、转发者。刑法上明文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那些主动传播不雅视频的责任主体背后,还有提供了传播平台的网络运营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可以说,每段热传的不雅视频都是法治的试金石。不雅视频消失了,法律责任不能消失。等着看不雅视频的朋友,不妨先围观一下“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是如何依法处置的。(京华时报@王云帆) 别让桃色遮住眼 7月14日晚,一则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在微博热传,不雅视频长达一分钟。15日,针对网传北京三里屯不雅视频事件,优衣库官方做出回应,否认营销炒作此事,并称已在第一时间向相关平台举报,要求消费者“正确使用试衣间”。北京市公安局15日亦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相关报道见A8版) 优衣库、视频、种子、场面火爆……一觉醒来,满屏尽是优衣库。一对男女,一间试衣间,成就了苟且之事,真相虽仍未可知,但姿态早已如当年“艳照门”一般,瞬间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与之相伴的,是从来都不缺乏的道德鞭笞,人性成为最无力的靶子。所指向的,不只有当事人,还有拍摄者、传播者……更有甚者,借此事件营销的人也大有人在,像如何拥有优衣库女主角的好身材、优衣库同款衣服等营销,也立马浮出水面。 对于这背后的真相,依然是公众拷问的焦点,因为这事关此事最终的正义性。一开始,网友指向优衣库,认为其营销无底线,但优衣库立马回应,一副“打死不是我干的”姿态,否认是自己的营销,同时建议“大家正确使用优衣库试衣间”。对于这般说法,不少网友是“打死也不信”,并以“视频是摆拍的”当论据。但在警方盖棺论定之前,每一个人都是无辜的,那就应该给优衣库方面一个说话的自由与权利。 只是,网友在关注桃色的同时,似乎逾越了边界与底线。众所周知,在一个信息化时代,每一个人基本上都处于“裸奔”的状态。若想自己下一刻不成为受害者,就必须要有“从我做起”的气概。至于具体的行为,自然是恪守法律的底线与边界,不传播不转发相关视频。毕竟,互联网在给公众带来便利的时候,也会带来一些不好的东西,如隐私泄露。今天,你可能是看了别人的笑话;明天,别人就可能分享你的笑话。 这便是说,在网络时代,别让桃色模糊了是非。一个这样的视频摆在你眼前不点开对不少人来说的确有些难,但不传播应是可以做到的。更何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在视频门狂欢的背后,很多人都已经走在违法的边缘。 因而,对于优衣库视频门,如今不能徒剩网络狂欢,因为这种快乐是建立在侵害别人隐私的痛苦之上。无论当事人是不是营销,也无论这是不是当事人自己曝光的,此事都应该带出一扇法律门——对于制作者与曝光者,应以《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罚;对于越轨的传播者,则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惩戒。简而言之,只有类似的艳照门、视频门行驶在法律的轨道上,每一个人才不是潜在的受害者;若越轨了,只怕在未来某一天会遭遇现实更沉重的报复。(北京青年报@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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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觉醒来,全中国知道了优衣库。仅仅因为它跟一场引爆网络的色情视频有关。 发生在优衣库更衣室里的这段视频,在子时准点上线,天亮见光消失,瞬间占据昨天各路新闻的制高点,这种现象,构成了以往历次类似视频泄露效果的一般传播规律。但这次,人们更倾向于认为,这段商业效果奇佳的视频被流出,不会是一个巧合。这种精准投放、鲜留痕迹的拿捏水平,显然是游刃于受众与法律之间的碰瓷高手。 尽管优衣库昨天高调宣布并非自己打出来的擦边球,但优衣库作为到目前为止唯一的赢家,这是铁板钉钉的了。有分析师评估,这段视频带给优衣库的价值,相当于一则2000万元的单日广告投放效果。而据新京报报道,昨天,位于北京三里屯的涉事优衣库商铺,因为这段嘿咻视频,竟引来大批青年男女在门前合影。 虽然各种摆拍论、阴谋论、无辜论甚嚣尘上,也虽然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不能指定优衣库在这次传播中必定操控,但是,如此超能的商业传播效果,难保会让别的商家得到启发;如此神不知鬼不觉的轰动效应,难保不被传播者所效仿。所以,北京警方昨天宣布介入调查,决计将这场法律碰瓷追出究竟。对此,网友表示,这一步法律程序的棋,走对了。 网友的不看白不看,与支持走法律途径,其实并不构成矛盾心态。如果将人们对于原始色情的窥探作为鞭笞的靶子,或者仅仅将视频画面的男女主人公作为谴责的对象,那么,就很容易将一个严肃的法律命题,停留在道德层面去撕扯。最后的结果依然是,下一个类似的视频出现时,又是一地口水,又是那些法律的碰瓷者在道德的争议中窃笑。 优衣库情色视频的流出,不论是商家策划,还是网友发布,本质上还是又一个以情色为看点、在与法律的碰瓷中试探下一个高潮峰值的延续。它表面上挑逗的是受众对于情色视频的兴奋G点,实质上挑战着法律底线的松紧程度。如果这段视频能够在法治面前呵呵一笑而过,下一段出现在朋友圈里的视频,完全有可能更加露骨,连套子都省了。这一点,我们在干露露能够越透越露、最后几乎销声匿迹的现象中,感受到法治的经验与教训。 优衣库更衣室情色视频事件,挑战的不是社会的开放程度,而是法治的松紧程度,法律的严肃程度。让碰瓷者,为这场恶俗的高潮付出法律的代价,是法治与民意的共同期待。 |
【“不雅视频”已不仅仅是一个“不道德”的事件,更是一起法治事件。对于不雅视频的制作者和传播者来说,他们可能是此事件中最主要的责任主体。】 14日晚,很多人的微信朋友圈都被一段时长一分钟多的不雅视频刷屏了。由于视频中“优衣库”的印记颇为明显,一些网友据此猜测这或是优衣库的事件营销。15日一早,优衣库发布官方声明,对此“坚决予以否认”,并提醒消费者应“正确与妥善使用优衣库店铺提供的试衣空间”。这一事件也引发了网友对“镜中人”的人肉搜索,已有数个社交账号被扒出,其中不乏“躺枪”者。 网络传播来得快,去得也快。虽然“求种子”等跟帖仍不时出现,但这段不雅视频已在公开的网络舆论平台上“隐身”。有关这一事件的两项最新进展是:15日中午,北京警方官微@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朝阳区警方已介入对“优衣库不雅视频”的调查。15日下午,国家网信办约谈新浪、腾讯负责人,责令其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这也表明,所谓“不雅视频”已不仅仅是一个“不道德”的事件,更是一起法治事件,它所关联的,不但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当然包括了刑事责任;而视频的“镜中人”、拍摄人、场地所有人,以及传播视频的网民、为网民提供传播平台的网络运营商等,都有可能成为一项或多项责任主体。 先说事发地“优衣库”某实体店。如无证据查明此事件确系“优衣库”公司的幕后炒作营销,不雅视频也非该实体店内的摄像头所拍摄或由其雇员所泄露,则表明“优衣库”对不雅视频的拍摄、制作及传播并无法律责任。当然,“品牌营销说”或“自我炒作说”在舆论场上甚嚣尘上,还需要警方的调查结果来证实或证否。 对于不雅视频的“镜中人”来说,虽然试衣间内的性爱挑战了社会的认知,但不得不说,试衣间内的这一行为仍只是道德问题。因为按通常理解,试衣间仍是一个私人空间,哪怕对于某个具体的人来说,只是暂时的私人空间,也不涉及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如果“镜中人”并非不雅视频的制作者和传播者,其法律地位将更多靠向“被害人”这一侧。 对于不雅视频的制作者和传播者来说,他们可能是此事件中最主要的责任主体。警方介入调查的方向,也应首先查明谁是不雅视频的制作者以及重要传播节点上的上传者、转发者。刑法上明文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那些主动传播不雅视频的责任主体背后,还有提供了传播平台的网络运营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可以说,每段热传的不雅视频都是法治的试金石。不雅视频消失了,法律责任不能消失。等着看不雅视频的朋友,不妨先围观一下“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是如何依法处置的。 |
【有法律时,要遵守法律;法律之上,要敬畏公序良俗。无论个人、商家们有无触犯法规,公众都不应拿“窥伺本性”为滥用权利洗白,将狂欢建立在他人隐私被侵害的基础上。】 三里屯某品牌店试衣间的那段不雅视频,成为昨天网上的热点。尽管朝阳警方已介入调查,可舆情继续扰攘。在亢奋过后,该事件也有必要被引入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视野下审视,不能由着群体性狂欢遮蔽个中是非。 回溯起来,事件是因涉事青年男女在试衣间的大尺度身体接触而起。此举即使不构成直接违法,也难免被负面舆情讯息淹没。实质上,很多国家将在公共场所不雅裸露、性交等认定为“有伤风化犯罪”或者叫“不检点行为”入了罪。我国刑法虽未将此入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将拘留。 有种观点认为,公共场所的特定部分如试衣间、客房、包间,在使用期间属于私人空间。故在试衣间里发生性关系,算“隐私权”。诚然,试衣间、公厕隔间有一定私密性,但与旅店的客房有根本区别,还是公共场合。当事男女就算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至少也有违风俗。虽说他们也是受害者(如果被查实非故意上传、炒作视频的话),但也不应以挑战公共道德的方式追求刺激体验。 而无节制的狂欢,也易制造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若观看之余还以哄客姿态再加传播、戳点,很可能演化成软暴力。所以若排除此事是故意炒作,当事人单位和社会应给予必要宽容。 还得看到,移动互联网已让人与人之间的联结更紧密,这也为病毒式传播提供了技术基础。在涉及不雅视频的转发传播时,网民应有“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意识。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手机终端上传播40个以上淫秽视频,也可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虽然司法机关未必能追究到所有转发者,网民还是应有“到我为止”的心态,不应加以扩散。 而对于有些网站、商家趁机搞搭车式“事件营销”,舆论也多有诟病。实质上,国际上那些有成熟营销理念的大公司,都不会借这类很Low的方式搞营销。尽管说,社交平台与自媒体兴起已打破单元化发布渠道,对于打“试衣间”、激情等擦边球的营销做法,《广告法》未必能实现有效规制,但网站和商家如果用变味的“互联网营销”击穿商业道德,那“恶俗”的差评必然会削弱其获利的“生命周期”,并令其透支声誉成本。 有法律时,要遵守法律;法律之上,要敬畏公序良俗。在试衣间发生不雅行为及借不雅视频营销,未必直接触犯法律,但违背良俗已毋庸置疑。若此事被证实是故意传播、炒作,那当事人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但无论是或不是,公众都不应拿“窥伺本性”为滥用权利洗白,将狂欢建立在他人隐私被侵害的基础上。 |
7月14日晚,一则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在微博热传,不雅视频长达一分钟。15日,针对网传北京三里屯不雅视频事件,优衣库官方做出回应,否认营销炒作此事,并称已在第一时间向相关平台举报,要求消费者“正确使用试衣间”。北京市公安局15日亦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相关报道见A8版) 优衣库、视频、种子、场面火爆……一觉醒来,满屏尽是优衣库。一对男女,一间试衣间,成就了苟且之事,真相虽仍未可知,但姿态早已如当年“艳照门”一般,瞬间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与之相伴的,是从来都不缺乏的道德鞭笞,人性成为最无力的靶子。所指向的,不只有当事人,还有拍摄者、传播者……更有甚者,借此事件营销的人也大有人在,像如何拥有优衣库女主角的好身材、优衣库同款衣服等营销,也立马浮出水面。 对于这背后的真相,依然是公众拷问的焦点,因为这事关此事最终的正义性。一开始,网友指向优衣库,认为其营销无底线,但优衣库立马回应,一副“打死不是我干的”姿态,否认是自己的营销,同时建议“大家正确使用优衣库试衣间”。对于这般说法,不少网友是“打死也不信”,并以“视频是摆拍的”当论据。但在警方盖棺论定之前,每一个人都是无辜的,那就应该给优衣库方面一个说话的自由与权利。 只是,网友在关注桃色的同时,似乎逾越了边界与底线。众所周知,在一个信息化时代,每一个人基本上都处于“裸奔”的状态。若想自己下一刻不成为受害者,就必须要有“从我做起”的气概。至于具体的行为,自然是恪守法律的底线与边界,不传播不转发相关视频。毕竟,互联网在给公众带来便利的时候,也会带来一些不好的东西,如隐私泄露。今天,你可能是看了别人的笑话;明天,别人就可能分享你的笑话。 这便是说,在网络时代,别让桃色模糊了是非。一个这样的视频摆在你眼前不点开对不少人来说的确有些难,但不传播应是可以做到的。更何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在视频门狂欢的背后,很多人都已经走在违法的边缘。 因而,对于优衣库视频门,如今不能徒剩网络狂欢,因为这种快乐是建立在侵害别人隐私的痛苦之上。无论当事人是不是营销,也无论这是不是当事人自己曝光的,此事都应该带出一扇法律门——对于制作者与曝光者,应以《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罚;对于越轨的传播者,则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惩戒。简而言之,只有类似的艳照门、视频门行驶在法律的轨道上,每一个人才不是潜在的受害者;若越轨了,只怕在未来某一天会遭遇现实更沉重的报复。 |
7月14日晚上,一则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在微博热传,不雅视频长达1分钟,不到两个小时时间,几乎占领了所有社交平台。7月15日,相关话题占据了微博热搜的前五位,关于此事的调侃、段子和营销文案层出不穷,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已介入调查。 目前,不雅视频源头仍未查清,视频中的两位当事人因为被“人肉搜索”,已经把所有社交账号的历史内容尽皆删除。显然,事情发展到现在,并不是他们的本意。不管这段视频是来自当事人还是有其他人推波助澜,违背其中任何一个人的意愿拿视频出来与别人分享、调侃,显然都是不合适的。而恶意传播、售卖、诬陷、人肉搜索等行为,更涉嫌违法。 毫无疑问,当事人有错在先,在公共试衣间中发生不雅行为,挑战了现有的公序良俗,将不雅视频上传网络,更涉嫌违法。他们需要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其中既应有法律的裁决,也应有道德的承担,但这个代价理应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裁定交给司法,已有律师释法,我国刑法中暂无关于公共场合发生性行为应该如何惩罚的规定,但向他人传播淫秽影片的行为可以追求刑事责任。“陈冠希案”中爆出艳照的电脑店的员工被判刑8个月,显然此次事件中将视频上传网络的人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来自公众的道德讨论也是应然,这起事件的道德定性无疑是复杂的:试衣间是不是私密空间?手机视频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视频中的当事人应不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如果要,他们该以怎样的形式承担道德责任?这涉及现代社会公序良俗的边界,类似的思辨和讨论其实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过程。 很遗憾,实际的网络舆论主流并不是讨论和谴责,而是一场狂欢:对女当事人的身材容貌评头论足;公然在社交网站上贴出视频截图;想段子,抖机灵;人肉搜索;商业机构借势炒作营销;微商在朋友圈售卖视频。狂欢末了还可以对当事人说上一句:“谁让他们做这种事呢,活该。” 从这个角度看,即便舆论出现的是“千夫所指”的道德审判,也好过这全民参与的狂欢盛宴,前者起码能让大众坚定公共道德的边界,而后者本身就是在挑战公序良俗的底线。狂欢过后,什么也不会剩下,一起妨害了公共道德的事件,反而在网络上引发了更多道德滑坡的行为。 |
7月14日晚,一则优衣库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上热传,时长一分多钟。视频里,试衣间外面的广播中传来“亲爱的顾客您好,欢迎光临优衣库三里屯店铺”。目前该视频已在网络上被删除。有网友指出,这或为优衣库营销炒作,优衣库官微发声否认营销。(综合澎湃新闻网、《新京报》7月15日) 要说这段视频是否具有吸引力,答案不言而喻,短时间内的粉丝聚合力和刷出来的流量就已经给出了证明。至于这种行为是不是恶意炒作,我不想过多论述,想问的只是,在整个事件发酵的过程当中,涉事人物的隐私权等公民权利,又有多少人去关注了?而这起事件就纯粹是一起娱乐新闻吗? 就目前来看,尽管该不雅视频已在网络上被删除,但在不少微博的回复下面,我们仍旧能够看到“跪求种子”、“拿好不谢”、“请叫我活雷锋”等类似的网友回复。除此之外,各种技术贴和分析文章,都将视频中的人物截图当做素材来展示自己的“智慧”,更有不少商家居然以此为商机,在此事件基础上进行恶意的营销和炒作,甚至将视频截图当做logo来谋取商业利益。在全民的娱乐狂欢中,个人权利显得如此渺小和脆弱。 说这些话,并不是在刻意地反人性,而是对于这起事件,在很多细节没有厘清之前,我们应该对当事者的权利抱有敬畏之心。说白了,对于不雅视频的态度,我们更需要将其放置于法律和权利的框架里来打量,而不是将人性中的窥私欲表现得如此赤裸裸。比如,不雅视频的上传者是谁?如果是他人恶意上传,又是否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尽管当事人的行为欠妥当,但其隐私权依然需要被尊重)?优衣库到底是否涉嫌恶意炒作?网络发布平台有没有责任?这些具体细节的厘定,直接决定着相关人士法律责任的承担。 但就是这么一起严肃的事件,却硬是成了娱乐新闻,这说明了什么问题?人们在单独讨论隐私权等公民权利的时候,说的冠冕堂皇,有理有据,可一旦某个事件满足了人们的窥私欲或者娱乐心理,曾经那种对权利敬畏的心理,就会在人性弱点的作祟下被消解殆尽。而这些事件所包含的元素也不外乎色情、凶杀、暴力,以及一些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名人隐私。 说实话,能把这种心态演绎得淋漓尽致的事件,倒还不是此次的优衣库不雅视频。犹记得前段时间的深航艳照门事件,紧随某著名主持人饭桌言行被偷拍一事之后发生,而当人们在拿着隐私权来为后者辩护,并谴责视频发布者时,面对深航艳照的流出,不少人回过头来就直接问了一句,“种子在哪里?”由此可见,不是人们不知道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而是在无成本的网络发言中,公民权利或许成了达成个人自私目的的牺牲品。 其实,这正凸显着当下真实的网络生态。在网络平台上,那种直接的人身攻击、人肉搜索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会激起公众的口诛笔伐,但一旦涉事的元素中增添了某些新的元素,迎合了公众的某种私欲,人们便无意识,甚至是有意识地成了隐性网络暴力的一员,而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无疑是一个新的例证。可以预见的是,在公民权利得不到切实保护,网络发言毫无成本的前提下,优衣库的不雅视频也绝对不会是一个终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