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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我做主 透视三明部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6-03-14 10:06:51杨燕蓉 陆君星 郑冬泉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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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将乐工商局执法人员向市民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

又是一年3·15,今年消费维权的主题是“新消费我做主”。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在解释这个主题时,第一层涵义说的就是要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努力营造让消费者能做主愿消费的良好环境。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主任吴芳源说,能做主,不仅仅体现在消费方面的自由和自主,也包括消费维权的自主。其实,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已经在慢慢加强,特别是随着新消法的出台,对消费欺诈、消费隐私等一些消费侵权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更是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砝码。据统计,2015年,全市消费维权网络共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3851件,其中投诉举报3061件,诉求办结率96.9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5.18万元。

数据的背后是一个个消费维权的案例,记者从中甄选出几个典型案例,为消费者“做主”消费维权提供借鉴。

退货少退款,无理!

【案情】去年10月份的一天,张女士在市区某助听器商店购买一个助听器,价格930元,不料,两天后就发现助听器无法正常使用。张女士将助听器退还给了商家,商家当时只退还了30元,并称剩余的900元过几日再给予退还。但此后,商家却一直拖延不予退还,并有关门营业的迹象。梅列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了解到情况后,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让商家将剩余款项退还给张女士。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本案中,投诉人购买的产品因质量问题退货,商家理应一次性退清货款。工商人员表示,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对残疾人群体进行掺杂掺假、有意欺诈等,实属无良之举,工商部门在维护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时,都争取更快、更好地给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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