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大田:男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获刑三年六个月
2021-10-15 16:53:5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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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15日讯(通讯员 黄慧)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9年11月初,时任某公司厂长的陈某,在未核实案外人小青是否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公司的危险废物谎称为可以做砖的“废土”,并以150元/吨的价格将危险废物交给小青处置。后小青联系管理砖厂的小亿称有一批湿度很高的“废土”可以做砖,并承诺支付给小亿场地费33元/吨。后小青联系物流公司,用货车将347.16吨的危险废物分11趟运至大田县吴山镇一处由小亿经营的塑料米加工产的空地上。2019年12月26日,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在吴山镇查获该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运输车辆上尚有31.84吨危险废物未倾倒。经鉴定,倾倒在大田县吴山镇的固体废物为含镍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046。 2020年6月22日,陈某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陈某的家属与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签订一份《固废处置合同》,将案涉危险废物交由该进行处置,现案涉危险废物已处置完毕,陈某的家属已对倾倒危险废物空地进行平整,并对植被破坏区进行补植复绿。 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含镍的危险废物347.16吨,将该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他人倾倒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具有自首、且其家属已对案涉危险废物进行合法处置,并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初步修复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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