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题整治 | 三明三元区一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被罚5万元
2024-07-18 17:40:3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肖晓敏 |
分享到:
|
东南网7月18日讯 三元疾控发布“三元区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案情简介 三元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通过比对注射通知单和门诊日志、询问当事人、患者现场指认等调查手段,查实该诊所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林某接诊患者,并为患者进行静脉输液。 该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林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7月16日三元区卫生健康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诊所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林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结合《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7月16日三元区卫生健康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给予林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监督提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单位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只能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即村卫生室)进行执业活动。 乡村医生离开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在诊所等非村医疗卫生机构行医、自己家中等无证场所行医都属于违法行为,涉嫌非法行医。 乡村医生为广大群众提供必要的基础医疗保障,是基层医疗的中流砥柱。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促进完善乡村医生队伍发展的政策,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岗位培训、职业发展和激励机制。除了国家政策的扶持,乡村医生在立足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主动发展,规划自己的职业,学习更多的专业知识,依法执业。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