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新思路
一系列的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与实践,使我省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双丰收,福建的水更清、天更蓝、地更绿。“十二五”期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7%,人均GDP达10915美元,财政收入翻番。2016年GDP总量首次进入全国前十位,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2016年,全省12条主要河流整体水质为优,Ⅰ类~Ⅲ类水质比例为96.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20多个百分点。9个设区市PM2.5年均浓度每立方米27微克,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2.0%。森林覆盖率达65.95%,连续38年保持全国第一。截至2017年2月,厦门、泉州和全省27个县获得国家生态市县命名,三明成为我省第四个国家森林城市。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我省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与短板,如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发展、轻保护的思想观念,工作主动性自觉性不够;环境保护责任机制刚性不足,环境保护的压力传导不到位;相关部门监管执法“牙齿不够坚硬”,存在执法松软现象;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相对较低;偷减偷排顶风违法企业仍然存在。
今年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关键年,各级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的落实,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争做完善国家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路径的“排头兵”和“试验田”。
扎实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试验。福建是全国第一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明确提出38项改革成果要求,其中2017年要完成17项。我省要紧扣四大战略定位,盯紧抓实17项目标任务,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扎实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试验。力争2017年,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体系、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做法,为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整体谋划、系统施策,切实解决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深化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成省级以下环保机构垂管改革,充实、加强环境管理监察执法队伍,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环保铁军;强势推动“清新水域”“洁净蓝天”“清洁土壤”三大工程,针对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自查整改、督察整改,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环境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补齐补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短板”;要以绿色发展理念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产业,从源头减少污染,加快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努力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积极探索绿色富省、绿色惠民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我省成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先行区”,我省应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技术途径,将“青山绿水”变为“金山银山”。要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行生态产品市场化改革,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创造制度技术条件,让权属人获得产权收益;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构建有利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制度;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化方式。
深化完善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构建。要加快建设市场交易体系,探索各类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建立完善排污权、碳排放权、水权、林权等市场化定价机制,以及产权公开竞价、拍卖的交易制度。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探索推行生态环保投资工程包、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市场一体化投资运营、工业环境第三方治理、生态修复市场服务、“互联网 ”绿色生态模式等诸多市场化机制的环境治理模式。
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重要作用。民间环保组织聚集了一批具有环保、生态专业素养的专家学者和热心环境保护的志愿者,是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可以依靠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民间环保组织的积极参与,可以聚集体制外的智慧,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更加科学化、合理化;通过民间环保组织的积极参与,可以更加有效监督政府部门环境执法公平公正、依法行政;通过民间环保组织的积极参与,达到广泛宣传普及各种环保、生态知识,激发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践行绿色生活方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严肃执法执纪,强化责任追究。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中,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及其重大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时处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严格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执行不能减步骤,落实不能打折扣,强化环境保护的工作考核和评价问责,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环境违法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真正落实好对本地区、本部门环境质量负总责的属地管理责任与主体责任要求。
(作者为福建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