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从安徽省黄山市官方获悉:为使徽州古建筑保护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法律依据,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的决议。条例将于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12月22日 中国新闻网)
古建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物资源,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说,保护好古建筑就是保护了一个地区的历史文明,保护了文化根脉。但是,各地的古建筑不同程度面临着年久失修、自然损坏、人为破坏等诸多危险因素,古建筑保护缺乏符合实际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古建筑保护立法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古建筑保护立法可以很好地明确保护范围。既然立法,肯定就要有法律适用范围,就要明确保护范围。如果只说保护古建筑,建造多长时间的才算古,什么标准的才在保护之列没有明确,就难以真正谈得上保护。而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就非常明确地指出,所保护的古建筑是指本市境内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并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物。范围明确了,管理部门、保护责任人在保护起来就更有针对性,古建筑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黄山市的做法给了其他地方以启迪,在制定古建筑保护立法时也要确保做到一点,让应该受到保护的古建筑都能得到保护。
古建筑保护立法可以更好地明确保护责任。古建筑所有权和使用权,有的属公有、有的属个人,有的所有权是公有但租借个体使用,多种使用形式的存在增加了保护的难度,存在着只管使用不管维修保护的问题。这时唯有通过立法,落实责任到单位、到人,让大家都有一个共同遵守的法律底线,让每一个责任人都明确具体的保护要求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作用。如黄山市规定,古建筑被辟为经营场所的,提取不低于10%的经营收入用于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同时,对违反禁止行为的,也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严明的法律规定,让人们心生敬畏,处处依法行事,有关部门再施以严格的执法落地,古建筑定能得到有效保护。
古建筑保护立法可促进全民保护意识的提升。古建筑保护,需要政府的主导,但更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立法不仅要明确保护责任人的职责和罚则,更要明确广大社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破坏古建筑的处罚规定,让每一个公民都对历史文化心存敬畏,切实肩负起保护古建筑传承传统文化的责任。每一个公民不仅自己要做到不破坏古建筑,还要勇于制止在古建筑及其设施上乱刻乱划、破坏古建筑构件的行为,从而形成古建筑保护的全民合力,让古建筑实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长久地“活”在人民中间。
古建筑是一个地方历史的见证者,承载着太多的历史文化信息。保护古建筑就是在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各地要切实做好保护立法工作,把古建筑保护好,让这些历史文物始终散发出熠熠光辉,照耀着中华民族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