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学安 一部条例草案,在提请表决前,先后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在湖北立法史上尚属首次;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形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从湖北实践出发,探索性地对此项工作中的现实难点重点问题作出规制。这部地方性法规就是《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据报道,该条例近日在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在现代社会,诚信维护着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然而,目前社会上的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破坏良好的社会秩序,带来一系列不良的连锁反应。虽说中国社会情绪总体的基调是正向为主,但仍存在一些不利于个人健康和社会和谐的负向情绪。中国社科院此前发布的《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中国社会总体信任指标进一步下降,低于60分的“及格线”,出现了人际间不信任扩大化、群体间不信任加深等新的特点,并导致社会的内耗和冲突加大。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诚信建设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诚信建设状况报告》指出,诚信缺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顽症,其主要原因是失信成本低、地方保护主义、监管缺位等因素。 在传统社会里,人际交往主要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展开,其特征是熟人信任,实质上是关系信任。处在急剧转型中的中国社会,面对的是陌生人世界,关系难以覆盖所有方面,良好的人品、名声等个人特质已不再是最有效的信任保障因素,处于传统的信任模式逐渐失效,现代的信任模式还在生成的状态。而社会文化、价值观及其传播载体,社会制度、规范及其执行机构这两大社会整合机制运行中的失当,对社会信任状况造成了一定的毁损。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推动信用制度建设。同时,《征信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征信业基本规范,为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统一的社会信用法打下坚实基础。 德国社会学家卢曼说过:“当一个人对世界完全失去信心时,早上甚至会没办法从床上爬起来。”一个缺乏信任的民族没有希望,一个缺乏信任的国家没有未来。现代社会信任模式的特征是普遍信任,实质是制度信任。因此,当务之急是靠社会管理创新,寻找规范重建、信任重构的应急举措。一方面,切实关注社会中低层认同群体的心态和处境,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避免群体和社会冲突的发生,避免社会的割裂。另一方面,切实关注消解社会负向情绪,激励正向情绪,建立公平有序的社会秩序,充分发挥公共权力在建立社会信任机制的核心作用,摆脱社会信任困境。这些都应纳入社会的整体调理,其功用的发挥最终还需倚仗社会建制的完成。而这种指向公正平等的社会建制,正在深水区等着我们的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靠近。让老百姓整体互信程度止跌上扬,说到底就是要通过永不止步的改革日臻完善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