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管理新规今起实施 下放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本报记者 刘艳 通讯员 许达恩)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版将于今起正式实施,相关条款由原来的74条增加至102条,变化较大。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危险化学品单位,新《条例》从职能部门职责到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企业的义务都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加大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行政处罚力度。 变化一:管理范围扩大了 根据《条例》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原《条例》管理范围主要为危险货物,而新《条例》采用国际通用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GHS)》定义,这意味着所有有危害分类的化学品(包括新化学品和现有化学品)都将纳入监管范围。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也将从原来的3800多种增加至7000多种,并将逐年增加。首批《危险化学品目录》约4000种危险化学品预计于2011年底前公布。 变化二:审批权下放了 新《条例》下放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就我市来说,以前,企业办一个经营许可证,都要跑到市里、甚至福州去办理,比较麻烦。修改后的《条例》将审批改为市、区两级审批。也就是说,以前到省级审批的,现在到市级审批,以前到市级审批,现在只需要区级审批。 目前,厦门共有249家批发经营企业,还有62家零售经营企业。新《条例》将为这些企业提供方便。 变化三:部门职责明确了 根据新《条例》,共有八个部门负有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危化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化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化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化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化品的行为。 变化四:审批制度改变了 新《条例》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原条例对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实践证明,企业设立审批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新《条例》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变化五:企业责任增加了 新《条例》增加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条款。 新《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变化六:使用许可制度建立了 原条例对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相对薄弱一些。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使用危化品、特别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在危险程度上并不亚于生产危化品,由此引发的事故比较多,使用危化品成了危化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所以,新《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这也是条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行政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行业多,数量大,使用的品种、数量差别很大,危险程度也各不相同,都要求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难以做到,也没必要。条例对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一是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同时具有这两种情形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化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变化七:进出口要求更严了 根据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家安监局危化中心(NRCC)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这意味着未来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也将同化学品生产企业一样需要为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在原来基础上也增加了化学品的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等危害特性信息。 此外,需提醒的是,与以往相比,新《条例》突出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和检验要求。为确保危险化学品顺利进出口,企业要抓紧学习掌握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最新规定,对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及时对出口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编制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表,做好标签审核和包装使用鉴定工作。 变化八:处罚力度加大了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机关,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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