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也能抵押贷款 厦门岛外首批4个镇街试点
贷款条件 根据《方案》,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为试点镇街的户籍村(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收入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的自然人,贷款用途为从事农业生产、捕捞、种养业、农产品加工、运输业、家庭工商业、高效生态农业等生产经营项目或合规大额消费。 农房抵押贷款人合法取得的《厦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在保证设定抵押的房屋依法偿债后有适当居住场所的条件下,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后,可以农村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利率优惠 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执行政策性优惠利率。房屋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通过评估确定。贷款抵押率由金融机构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即评估价100万元的房产,最高可申请70万元贷款。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金融机构书面同意不得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转让、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厦门的农村房屋也可以抵押融资了。近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厦门试点镇街的村民今后申请贷款时,可用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据悉,首批试点镇街选在集美灌口镇、海沧东孚镇、同安大同街道、翔安马巷镇,今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拟办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村(居),应提供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关于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相关事项的决议,并由所在地承办金融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体授信。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为首期试点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承办金融机构。一年后,具备长期涉农贷款经验、信贷管理机制较为健全、农村基层金融网点和服务人员比较齐备的金融机构也可申请开展此项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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