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的意见、建议
时 间: 2013年10月29日 地 点: 市长专线办公室 领 导:厦门市总工会蔡志凯纪检组长 主 题:关于“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的意见、建议 李先生 问:请问委托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及补偿金的依据是什么? 访谈嘉宾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第二条中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2、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指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依据有关规定,2013年4月23日,市委常委会同意工会经费从2014年1月1日起委托地税代征。 刘 问: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访谈嘉宾 答:凡是在厦门市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营实体应上缴上级地方工会(即工资总额的0.8%)的工会经费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未纳入地税代征范围的单位,工会经费仍按原缴费方式缴交。 林 问:地税代征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访谈嘉宾 答: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因此应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即工资总额的2.5%),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张 问:请问工会经费地税代征是由什么时候开始 访谈嘉宾 答:从2014年1月1日起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改由市地税局代征。 张 问: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上解部分如何计算缴纳? 访谈嘉宾 答:工会经费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或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 建会筹备金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补偿金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 地税代征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并入现有的税库银征缴系统,各单位只需事先在涉税账户上存入相应的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或通过网上申报,地税机关将通过税库银实时征解系统自动从各单位的涉税账户中划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