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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的意见、建议

xm.fjsen.com 2013-11-01 09:09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    我来说两句

时 间: 2013年10月29日

地 点: 市长专线办公室

领 导:厦门市总工会蔡志凯纪检组长

主 题:关于“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的意见、建议

李先生 问:请问委托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及补偿金的依据是什么?

访谈嘉宾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第二条中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2、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指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依据有关规定,2013年4月23日,市委常委会同意工会经费从2014年1月1日起委托地税代征。

刘 问: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访谈嘉宾 答:凡是在厦门市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营实体应上缴上级地方工会(即工资总额的0.8%)的工会经费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未纳入地税代征范围的单位,工会经费仍按原缴费方式缴交。

林 问:地税代征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访谈嘉宾 答: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因此应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即工资总额的2.5%),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张 问:请问工会经费地税代征是由什么时候开始

访谈嘉宾 答:从2014年1月1日起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改由市地税局代征。

张 问: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上解部分如何计算缴纳?

访谈嘉宾 答:工会经费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或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 建会筹备金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补偿金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 地税代征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并入现有的税库银征缴系统,各单位只需事先在涉税账户上存入相应的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或通过网上申报,地税机关将通过税库银实时征解系统自动从各单位的涉税账户中划解。

陈 问:请问工会经费的用途是什么?

访谈嘉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按《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工会经费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 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具体可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立职工之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还可以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单位的必要的补助支出。 县级以上总工会,除上述经费开支外,还须列支机关在职人员人事费、公务费、修缮费和各项设备购置费等。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陈平 问:关于地税代征工会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2%的全额代征,再返拨60%至工会账户,还是只征工资总额的2%的40%?作为企业工会代表我们建议按全额代征,再返拨至工会账户,这样基层工会的经费才有保障。

访谈嘉宾 答:地税代征的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部分。 目前,我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2%全部代征条件暂时还不够成熟。

蔡爱华 问:为何要“工会经费地税代征”?强征费用?能为私营企业和员工提供哪些服务和保障?到哪查阅相关文件?谢谢!

访谈嘉宾 答: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同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活动,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实际上原来由各级工会组织征收现改为由地税机关代征,只是征收方式的转变。  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也将用于服务广大职工。如帮扶困难职工、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参与和推动国家、地方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补助下级工会等等,维护职工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目前,厦门市总工会财务部已经编印了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相关政策解答,也准备发布到厦门工会网供大家查阅。

责任编辑:卢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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