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的小晨(化名)在幼儿园摔断了手,园方声称是意外,但一审法院认定有人为疏漏。不服判决,园方提出上诉。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幼儿园应承担责任,赔偿小晨八万多元。 厦门日报讯(文/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湖法宣) 事件还原 幼儿园内摔伤右臂 男童成十级伤残 去年1月21日下午快放学的时候,小晨的班主任陈老师向孩子们宣布了家访的消息,当时在场的还有另一位老师和生活阿姨。小晨特别高兴,他跑向讲台大声邀请老师,被要求回到座位后一下子爬上了板凳,蹦蹦跳跳地扭了起来。没想到突然他一脚踏空,摔到了地上,抱着右手直呼好痛。老师们马上把他送往医院,经诊断,小晨右手臂肱骨外侧髁骨折。隔了几天,小晨爸妈又连着带他去医院拍片复查两次。由于当时年关将近,在询问了医生后,夫妻俩把小晨带回老家过年。 到了5月份,小晨的胳膊虽然能动了,但稍一弯曲就喊疼。爸妈觉得情况不对,就带他做了伤残鉴定。结果显示,小晨是十级伤残,护理期少说也得六十天。小晨爸妈气愤之余,把幼儿园告上了法庭,索赔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损失共84552元。 园方态度 受伤纯属意外 家长也有责任 园方在庭上辩称,整件事情是个“意外”。园方说,孩子受伤,大家都很难过,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像小晨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如能证明尽了教育管理职责,就无须承担责任。 幼儿园方面表示,每个班级都配备了两名教师和一名生活阿姨,这完全符合国家机关核定的安全标准。此外,小晨本身性格好动,摔伤是因为自身原因,纯属意外。园方强调,为了保障安全,凳子的高度本来就只有25厘米,在场有三个成年人在看护孩子,谁都没想到小晨会突然爬上凳子手舞足蹈,还掉了下来。幼儿园方面还认为,小晨父母也有一定责任,孩子手受伤了,还带他回老家,错过了最佳医疗期。 法官说法 老师无教师资格 幼儿园就有过错 针对园方的说辞,一审湖里区人民法院认定,幼儿园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一审法官认为,两名老师在案发时压根没有取得教师资格,与园方声称的“教师配备”相差甚远。单从这一点来说,就足以证明幼儿园存在过错。再者,小晨对家访表现得如此兴奋,手舞足蹈,大人们却没有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即使两个老师有教育资格,也存在疏忽。至于园方对小晨父母没有照顾好孩子的质疑,并未加以佐证,所以该抗辩并不成立。 据此,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败诉,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损失共80552元。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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