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合同规定 小区内非市政路、车位车库、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等都必须明确注明,即便尚在规划的也要写明能够投用的具体日期。开发商无法兑现就属违约,要承担责任。 新版合同亮点 ●根据新版合同,交房时,交房人必须出具《测绘报告》;如果开发商违约,最高可拿到双倍的总房价款赔偿。 ●新版合同中,在房屋基本情况的章节中,除充实“房屋基本情况”的内容外,还新增了“抵押情况”、“房屋权利情况”,对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具有很大的益处。 ●在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中,小区内非市政路、车位车库、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等都必须明确注明,尚在规划的要写明能够投用的具体日期。开发商无法兑现就属违约,要承担责任。 ●在办理交付手续前,购房者有权对房屋进行查验,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购房者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厦门日报讯(福州站记者 张珺)使用多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换新版本了。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将按照全国统一安排,从201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停止使用,届时仍使用旧版本合同的将不予网签或备案。 全省一律使用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据悉,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针对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实际情况,明确规范了商品房预售、现售两类商品房买卖情形,其中新版预售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正在建设中且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新版现售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己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买卖。 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省住建厅表示,由于对预售、现售情形执行政策的差异,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附件部分进行格式细化。已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市、县,应当及时更新相关系统软件内容。此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车(库)位等房屋的买卖,可参照执行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新版合同将约定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增加了质量担保、抵押、预售资金监管、买受人信息保护等条款。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称,新版合同是对200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和完善,并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对接。推行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维护买卖双方利益,减少和有效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另外,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果该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已确定商品房质量要创省优的,应在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有关质量条款中明确:商品房质量达到创省优要求。 据悉,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已经约定清楚了,开发商虚假宣传违反合同是要赔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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