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吴林增)高校或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第一年办公可获得50万元经费资助。 导报记者获悉,日前,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办法》,有效期5年。 经确认的在厦门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连续三年的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科技财政资金补助。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各资助办公经费25万元。 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项目在本市转移转化,按该合同经认定并实际付出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技术交易额为1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5%,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技术转移机构引进成果转化项目在厦落户,成立新企业的,推荐申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同时按该企业实际到资额的2%奖励引进该项目的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相关阅读:
- [ 11-07]福州4起违反八项规定问题 闽清计生办主任公车私用
- [ 08-27]鼓楼新型数字行政办公导航系统下月启用
- [ 08-01]榕规范办公用房管理 实测领导办公用房面积168间
- [ 06-29]福州市林业局入驻东部办公区
- [ 04-24]记者暗访三明宁德泉州一些单位:办公场所还有烟味
- [ 04-06]厦纠风办明察暗访发现疑似公车扫墓 举报方式公布
- [ 02-18]厦门高耗能大型公共建筑将实施节能“手术” 减少碳排量
- [ 12-17]厦门市信息化局率先推出手机自动化办公系统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