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福州站记者张珺)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全市将执行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并降低低保的申请门槛,扩大申请范围。此举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强化政府的兜底功能。 关键词:城乡统一 低保标准不再分城市、城镇和农村 据悉,厦门原执行的法规将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类,城市和城镇又分一人户、两人户、三人及以上户,不同类别领取的低保待遇也有区别。本次修订后,上述这些类别的低保标准都将统一,即城市(城镇)与农村标准统一;一人户与多人户标准统一。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岛内外一体化的推进,厦门已于2011年统一了城市和城镇低保标准,且城市(城镇)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距逐年缩小,已经具备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均等化的条件。同时,一人户和多人户的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差别逐步缩小,取消按家庭人口数划分低保标准等级,可以实际提高低保对象的整体保障水平。 关键词:降低门槛 低保申请门槛降低、申请范围扩大 除了标准上的统一外,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降低了低保申请门槛,扩大了低保申请范围。这一变化也是根据实践最终确定的,以确保低保申请的公平性。 实际生活中,有些重度残疾人虽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扣除日常治疗康复费用后,实际生活水平可能还低于低保申请的标准,这类人群也是需要低保救助的。因此,办法在修改中将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纳入了低保范畴,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提出申请。在这方面,厦门实际保障的范围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有所扩大。 不仅如此,厦门今后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仍会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关键词:鼓励就业 鼓励有能力就业低保对象就业 会不会有人为了领取低保,故意不就业呢?还真有这样的人存在,但政府的低保发放只能保障最基本的生活,有就业能力的人群还是需要积极就业才能创造幸福生活。 本次办法修改就新增了组织低保对象进行培训和就业服务的规定,也是为了帮助有条件的低保对象逐步通过就业实现自食其力。为此,修改后的办法在第二十条专门规定,低保对象就业的“自就业之日起三个月内享受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也就是说并非一就业就取消其低保待遇,也是为了给困难群众一个过渡期。 另外,低保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人社、财政等部门还会向保障对象提供就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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