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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争儿子”打两场官司 “还儿子”再打官司

2015-02-15 07:36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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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儿子” 打第三场官司

这种情况下,小毅确实不适宜继续再跟后妈晓芳一起居住了。因此,老张开始想把儿子“还给”前妻李女士抚养。

老张自己也没想到,当初与前妻离婚时,他为了争夺儿子抚养权还和前妻打了两场官司,如今却要主动“还儿子”。

无奈之下,小毅找到妈妈李女士求助,希望能跟妈妈共同生活。尽管李女士也同意变更抚养权,但在抚养费问题上,双方没能达成一致。为此,老张和前妻第三次闹上法庭。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毅父亲的诉求,判小毅随母亲李女士共同生活,但老张每月要向李女士支付小毅抚养费6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思明区法院认为,变更抚养权应以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为原则。虽然,老张确有抚养婚生子的意愿及相应经济能力,但他再婚后的家庭环境却不适宜抚养婚生子。另外,小毅已年满15周岁,明确表示愿随生母共同生活,且被告李女士打离婚官司时曾明确表示愿意抚养儿子,还说自己“除了有固定工作收入外,也有直接抚养孩子的能力”。

因此,从有利孩子成长角度出发,法院判决同意抚养权变更。

律师说法

四种情况可变更抚养权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变更抚养权的前提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出现了不适宜孩子成长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即以“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作为基本原则。

另外,哪些情况下,抚养权可以变更?对此,林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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