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张永琼 文/图)食品明明未经消毒处理,却在包装上写“开袋即食”。近日,厦门消费者刘育能为此状告一家雪枣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场,要求“退一赔十”。 之前,刘育能已经买过一次此类雪枣,也起诉索赔过了。对此,被告商家答辩说,刘育能明知是问题产品,还有意掏钱购买,法院不该支持这样的“知假买假”行为。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刘育能的诉求,要求商场退还一倍货款,厂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不过,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消费者说:“开袋即食”没有达标 “雪山果园牌和田雪枣”,就是引发官司的产品。2013年4月9日,消费者刘育能在湖里区一家商场购买了4包“和田雪枣”,一共价值286元。 在这些雪枣的外包装上,标注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煲汤、煲粥等。但是,刘育能开袋吃了以后,感觉这雪枣似乎并不干净。 随后,他上网查询相关新闻和法律规定后发现,该产品标示的执行标准为GBT5835,是干制红枣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干制红枣》对干制红枣的定义为“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至紫红色”,其制作过程并未执行制作免洗红枣需采取的清洗、杀菌工艺流程。这与该产品宣传的“开袋即食”,执行制作工艺明显不符。 去年3月,刘育能向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数月后,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处理,认定该商场所销售标签标注“开袋即食”的红枣,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此,工商部门对商场销售标签不规范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点争议:“退一赔十”有没依据? 近日,刘育能又起诉到法院,他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一并告上了法庭。 刘育能起诉认为,两家被告应该“退一赔十”。其中,商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食用方法内容虚假的商品,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因此,刘育能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商场退还货款286元,而被告雪山果园公司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2860元,共计3146元。 开庭时,被告商场答辩称,其作为销售者,无需对食品标签、说明书上的内容负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还说,刘育能在第一次购买时就知道产品有问题,现在第二次却还要买,这是有意的索赔行为。可见,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刘育能的诉求,要求两被告退一赔十,即被告商场退还货款286元,被告雪山果园公司支付赔偿金2860元给刘育能,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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