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小丹)按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应以其收取的全部旅游费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扣除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最终应缴多少营业税,因此往往暗藏“猫腻”。 近日,厦门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就因在运输费中掺杂使用金额近300万元的25张假发票,涉嫌虚假抵扣营业额偷税。最终,该公司被市地税稽查局查补营业税14.9万元,假发票的供票人也因虚开发票罪而获刑。 举报线索 牵出一起假发票案 原来,市地税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厦门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用假发票抵扣营业额偷税。稽查人员展开突击检查,提取该公司2011年至2012年度的账簿等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该公司2011年的运输费用中有13份假发票,金额达136.09万元,2012年度的运输费用中也有12份假发票,金额为131.7万元。 稽查人员经调查后认定,该公司存在问题凭证,这部分假发票金额不得抵扣营业额。按规定,该公司须补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4.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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