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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民告官”将集中管辖 下周起实行异地审理

2015-09-18 09:47:58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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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叶允平/制图)9月21日起,厦门“民告官”的案件将实行异地审理。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称,今后全市区一级的行政案件,由思明区法院和集美区法院集中管辖。

此次厦门市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主要是对部分行政案件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将原属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一审行政案件改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厦门市内,确定思明区法院、集美区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由集美区法院集中管辖原属湖里区法院、海沧区法院、同安区法院、翔安区法院及思明区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思明区法院管辖原属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另外,在厦门、泉州、漳州组成的福建省第二司法片区内,由漳州中院管辖原由厦门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厦门中院管辖原由泉州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据厦门中院介绍,当前厦门行政审判还面临许多问题,不但存在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还有上诉率高、申诉率高,及实体裁判率低、被告败诉率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低、原告息诉服判率低的“二高四低”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行政案件的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管理区域完全重叠,一些法院在审理当地行政案件时不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此次改革,有助于改变现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法官提醒

4类案件不异地审

法官提醒说,需要注意的是,下列几类案件,不列入本次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范围:1.以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2. 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林业、环保)行政案件;3. 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4.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可让法院转递诉状

本次改革中,厦门法院将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快捷、高效的诉讼服务。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法院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可以依起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尚不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经起诉人同意,原管辖法院可以先接收起诉状,并在三日内代为转递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今后,厦门中院还将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等司法服务。

原告有权拒绝异地管辖

法院将尊重原告的起诉选择。这次管辖改革,以异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自愿选择本地法院管辖为补充原则。为此特别规定,起诉人选择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的,原管辖法院原则上应予登记立案,并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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