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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南路某海鲜排档给拉客的哥回扣 被罚款5.5万

2015-09-26 15:36  陈泥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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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14日B06版相关报道。

厦门日报讯(通讯员 曾庆光 钟雅祯 记者陈泥)昨日,一家海鲜排档因向拉客到店就餐的出租车司机支付回扣,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受到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5万元的处罚。

浙江游客刘女士8月6日来厦旅游,在思明南路某海鲜排挡用餐,一共点了5道菜,买单时才知道这顿饭居然吃了1759元!刘女士仔细查看账单:黄螺677元、膏蟹607元,北极贝165元……她因此拨打了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调解,商家最终将1000元退还给了刘女士。但刘女士在调解中提到“这家店是一位热情的的士司机推荐的”,这一线索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介绍游客用餐 就能领“茶水费”

根据刘女士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随后对赵某经营的海鲜大排档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司机现金奖励记录本”一本。该记录本记载了2015年7月9日至8月5日共13页相关经营记录。如:7月9日的记录,车牌号码71XXX,就餐人数6人,餐费1860元,支付司机“茶水费”100元;车牌号码56XX,就餐人数4人,消费480元,支付司机“茶水费”60元……经查,赵某是根据就餐人数和餐费的不同,向的士司机支付60元-360元不等的“茶水费”。13页的记录本共有41条记录,用餐人数总计是164人,总消费金额为50820元,支付给司机的“茶水费”共计3220元。

据赵某供称,“由于离景区较远,游客不容易找到,偶尔有的士司机载客到店里消费,一段时间后,有几个司机就熟悉了,我悄悄告诉司机,如果载客到店里消费,以茶水费的形式表示感谢。”

餐厅支付回扣 构成商业贿赂

执法人员指出,赵某通过向载客到该店消费的的士司机支付现金来提高营业额,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现金、实物或者其他使对方受益的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为此,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昨日作出对当事人赵某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79元的行政处罚。

国庆黄金周临近,为维护节日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也以各种形式对海鲜排档加强了监管,对商业贿赂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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