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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结婚证设有效期"引热议 厦90后闪婚闪离较明显

2015-12-16 17:02:15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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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结婚3个月就分居,女方还索赔10万元

小丽和阿强(均为化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交往不满半年,双方登记结婚,于去年5月举办婚礼。结果才共同生活了近3个月,小丽就搬回娘家住了。小丽想要离婚,早在去年9月,她就起诉了,后来撤诉。今年她再次起诉,这一次她的态度很坚决。她说阿强婚前对她隐瞒了病史,而且夫妻生活不和谐。她提出1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理由是自己离婚后再找对象比较困难。开庭时,阿强和父亲出庭应诉,否认了小丽的说法。作为阿强的委托代理人,这位年过六旬的父亲说,儿媳多次要求儿子办信用卡,儿子因怕透支而拒绝办理,儿媳就提出离婚。

思明区法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互相爱恋、相互吸引、感情达到一定程度的结果。阿强和小丽双方婚前相互了解的时间不长,婚后双方在相互信任、两性生活等问题上嫌隙日深,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于小丽的离婚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还不属于应当给付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支持小丽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让妻子同意离婚,男子承诺支付600万元

阿鑫和小琴(均为化名)结婚多年,于去年7月协议离婚,协议上约定阿鑫应支付给小琴600万元。其中,350万元转到小琴的账户上后,小琴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签字后,阿鑫再支付50万元,剩余200万元将分3期支付。为此,阿鑫还向小琴出具了一份200万元的欠条。如今,小琴起诉,要求阿鑫支付拖欠的200万元。按照阿鑫的说法,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两个人感情不和,闹离婚已经好几年了,最终小琴提出了600万元的条件,他答应了。他不是不愿意付钱,而是手头上一时拿不出来,阿鑫还说,因为小琴没有工作,离婚时房子也给了小琴。

思明区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600万元款项给付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条款,应严格履行。阿鑫还于协议签订当日出具欠条给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现在未如约履行,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阿鑫应支付200万元及违约金。

【观点】

婚姻的有效期,不在于一份文书,而在于责任

畅销书作家、情感专家苏芩表示:“婚姻是件说不明白的事,7年也好,一辈子也罢,如果婚姻本身风平浪静,根本不存在有效期的问题。而对于一个想要离婚的人来说,没到有效期一样会各奔东西。婚姻的有效期,不在于一纸文书,而在于一份责任和呵护!”

知名情感专家、作家陆琪则对此事表示了鲜明的反对态度。他反问:“人为什么要结婚?因为他们彼此相爱,想要过一辈子!婚姻基建于感情,婚姻的内涵是‘以心换心’。”他斥责,“盼着睡七年然后换老婆的男人,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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