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评 国内企业适用国际公约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认了国内市场主体间的纠纷可以适用航空运输国际公约。 随着厦门自贸片区国际贸易的加速发展,国际航空运输已成为区内市场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常见运输方式,由此衍生的纠纷日渐增多。国内市场主体是否可以适用航空运输国际公约,是解决本案的关键问题。对此,自贸区法庭均作出肯定的回答,这是本案得以圆满调解的坚实基础,也为今后此类纠纷的解决确立了明确的指引。 法庭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均为国内企业,但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属于涉外商事合同案件,应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本案中,包装公司在托运单中未申报托运货物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因此,应按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确定赔偿额,不能取得足额的赔偿。 典型案例2 物流公司遭遇背信违约 自贸区企业遭遇背信违约,如何起诉维权?近日,湖里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此前,厦门一家物流公司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向科技公司销售工业用丁二烯。去年年底,科技公司在福建提货工业用丁二烯25吨。 发货后,物流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货款。但是,科技公司却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 近日,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5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审理,自贸区法庭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物流公司的诉求,要求科技公司应支付货款205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官点评 四点风险建议防范违约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物流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物流公司已按约定发货,但科技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随着自贸区内贸易市场更活跃,市场主体整体诚信意识、契约意识和证据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履约不及时、不到位、任意违约的情况多发,成为货物贸易纠纷的主要成因。 法官提出四点风险建议:第一,应妥善保存交货的凭证;第二,对方指定签收人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出具明确的授权书;第三,先发货后付款的,应明确约定结算方式;第四,可以要求对方付全款后再开票。 相关新闻 涉自贸区案有四大特点 截至2015年12月28日,厦门法院已受理各类涉自贸区案件130件,审结64件,其中43件以调撤方式结案,调撤率高达67.19%,社会效果良好。这些涉自贸区案件,总体上呈现四大特点: 第一,案件类型多样,贸易和物流纠纷占比高。 第二,案件涉外因素多,涉外、涉港澳纠纷较多。 第三,涉案标的额呈现两极化。在目前受理的130个案件中,一方面,标的额100万以上的案件有27件,另一方面,涉案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案件有18件,最低仅为1750元。 第四,自贸区内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比例高于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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