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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新法规助推鼓浪屿整治提升 权威部门今日解读

2016-01-29 09:06:30黄晓波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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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黄晓波)近期,三部与鼓浪屿密切相关的法规——《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和《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相继出台,本报也陆续进行了报道。

分析人士称,三部法规立足鼓浪屿的发展需求,补足此前法规的“短板”,将为鼓浪屿整治提升持续迈向“常”与“长”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

厦门在2000年颁布了《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为加强岛上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条例》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落实。《实施细则》的出台,很大程度弥补了《条例》的不足。

《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则依托于《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针对鼓浪屿区域内建设活动存在的未经核准批准擅自开建、缺乏可操作的统一申报核准制度、未建立统一监督检查机制等几个主要问题,为今后岛上各项建设活动的有效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新出台的《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取代了2008年颁布的《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更能适应厦门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更有利于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优良的旅游环境。

近日,全程参与法规起草的鼓浪屿管委会和思明区政府联系本报,以问答的形式解读这三部法规。

小贴士

三部法规原文及相关审批办事流程指南,可登录鼓浪屿政务网(www.gly.cn)首页上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 查看。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关键词

奖励

1、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日常维护工作由谁负责?

答:一般是按照“谁占有,谁利用,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责任人。若无责任人的,则由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

2、《实施细则》对变更历史风貌建筑用途有什么限制?

答: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的功能,如确有需要,应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所有权人不得将历史风貌建筑作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扰民以及对历史风貌建筑和景观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经营场所。鼓励将其向公众开放或用于文化研究、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3、委托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对历史风貌建筑统一进行修缮方案设计或修缮施工的,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委托统一进行修缮方案设计的,设计费用由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全额承担;委托统一进行修缮施工的,基础放样验线、±0.00验线及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等测绘费用、修缮施工费用由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全额承担。

4、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更新、拆除重建应履行怎样的程序?

答:所有权人发现历史风貌建筑存在损坏等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提出结构更新、拆除重建的申请。经鉴定确为危房的,所有权人应向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并作出书面决定。

5、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自愿交由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项目,在方案设计、测绘以及施工方面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交由方案设计、测绘的,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所有人方案设计费用、基础放样验线及±0.00验线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等测绘费用全额奖励。

交由施工的,重点保护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工程审核决算价的30%,一般保护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工程审核决算价的20%,给予奖励。但奖金总额按照房屋产权面积决算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2000元。

6、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书面决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占用人自愿搬迁有什么奖励措施?

答:占用人在收到书面决定后自愿搬迁并于6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年度思明区城市房屋征收直管公房安置标准给予安置或货币化补偿。占用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搬迁完毕的,由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7、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委托代管或无偿捐赠,分别有哪些奖励措施?

答: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自愿将其实际使用的风貌建筑委托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代管并签订为期30年以上委托代管协议,履行了搬迁义务的,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当年度思明区城市房屋直管公房征收政策给予安置,并对所有权人进行奖励。属重点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属一般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按市场评估价值的15%奖励。

无偿捐赠历史风貌建筑的,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将对其授予荣誉称号,并根据历史风貌建筑的现状、保护等级给予最多可达该房屋市场估价10%的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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