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离婚时孩子被判给男方抚养,女方还能再夺回孩子吗?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一起“抚养权争夺战”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 法官分析认为,双方离婚之后,妈妈经济改善,情况出现变化,因此可以变更。归根到底,一切都要从有利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 争夺:离婚一年后 再争抚养权 原告张女士和被告林先生都已年过四十,他们二人结婚多年,女儿已经9岁。一年多前,夫妻二人上法庭闹离婚。 当时,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将女儿的抚养权和位于思明区的一套房产都判给了林先生,不过,剩余房贷2万元由林先生偿还,另外,林先生还应支付给女方60多万元补偿款。判决生效后,林先生也很快就按判决要求,向前妻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 而前妻张女士拿到补偿款之后,就在禾祥西路租了一套房子作为相对固定的居所。这一租住处,离女儿就读的小学并不远。 然而,这对夫妻离婚之后,为了女儿的探望及抚养问题发生过多次纠纷,甚至导致多次报警。 为此,近日,张女士在离婚一年多之后,再次打响了“抚养权争夺战”,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争议:谁来养女儿 才是最合适 张女士诉称,离婚之后,前夫却未尽到对孩子的义务。她到前夫家接孩子时,前夫也常常不予配合,因此,她多次不得已报警。而且,现在前夫已经与其他女人同居,致使女儿性格变得孤僻,敏感脆弱。“现在我的条件好了,孩子应当由我来抚养。”张女士还说,当初离婚时,由于她经济收入不高且无固定居所,所以才未要求抚养婚生女。但现在,她已经有稳定工作,而且为了婚生女学习,又在女儿学校附近租房居住,因此,为了婚生女能健康成长,她请求法院将女儿判给她抚养。 针对张女士要夺回女儿的诉求,林先生答辩说,事实并非像张女士说的那样,只是因为双方产生矛盾才导致报警。 庭审期间,法官询问女儿小芳(化名)的意见,她明确表示:“我愿意跟妈妈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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