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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以上免征 厦门二手房“营改增”细则敲定

2016-03-25 17:07:32高金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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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个人转让住房适用5%征收率,优惠政策“平移”

厦门税务专家提醒,买房签合同,要搞清房款是否含税

厦门晚报讯(记者 林润)昨天,二手房“营改增”细则敲定了,征收率是5%。虽然看上去和营业税5%的税率一致,但是根据增值税的算法,销售额要扣除含税的部分,所以二手房交易的税负会下降一些。测算发现,一套300万元的房子,原来需要缴纳营业税15万元,“营改增”后只需要缴纳约14.29万元,省下约7100元。

【政策】

购买未满两年的住宅

转让时需要全额征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同时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

文件中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而在2月份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给楼市送出的红包中提到: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两相对比不难发现,“营改增”后,楼市的政策红包基本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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