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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相约工地一死一伤 死者家属状告开发商要索赔

2016-04-19 09:5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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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深夜,一男一女相约进入工地,结果莫名意外坠落,不幸一死一伤,负责这片工地的开发商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死者家属为此状告开发商,以工地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七成责任,索赔64万多元。

经审理,湖里区法院一审认为死者自己应负主要责任,但开发商也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同意赔付24万元给死者家属。

悲剧:深夜进入工地 高处坠落死亡

2015年8月22日晚,中年男子老林不慎从湖里区一在建工地的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案发当时,天色已晚,老林又并非在工地工作,为何会无端从七八米高的高处坠落?警方调查发现,事发当晚,工地现场并非只有老林一人,还有另一名女性阿莉(化名)也和老林一起摔了下来。

受伤的阿莉被送医就诊后,也接受了警方询问。二人究竟为何会从高处坠落?对此,阿莉也说不清楚,她说:“我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就掉下去了。”

据悉,老林是有妇之夫,家有妻儿,而当晚结伴同行的阿莉是他的朋友。当晚,他们二人相约见面,并未告诉家人。

经查,他们当晚走到事发工地处后,找了一条石凳坐下聊天。由于天色已晚,照明也不好,谁也没有发现石凳后方有一处很大的空隙,空隙距离地面有两三层楼高。二人聊着聊着,就一起从空隙处摔了下去。

坠落之后,老林当场死亡,阿莉也摔晕了。事发后,警方调查认定,老林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情形,此案也没有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争议:莫名坠落死亡 责任谁来承担?

老林死后,留下妻子和三个儿女。妻儿认为,事发工地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但是,在法庭上,开发商却叫屈,称老林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开发商还质疑说,老林为何要在深夜进入人烟稀少的工地?

开发商答辩认为,事发地点并非正常通行的道路,不属于法律上所说的公共场所、占用道路或通道施工情况下的侵权。另一方面,老林与阿莉之间关系特殊复杂,两人选择深夜在在建工地上见面,还特地选择黑暗之处,作为成年人对环境是否危险应当有所判断。

开发商认为,当时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只有阿莉知道,阿莉只是腿部骨折。

开发商还说,工地四周有围挡,有保安定时巡逻,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防护义务,不能过分苛求。

一审:明知危险还进 死者应负主责

经审理,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老林作为成年人,应意识到进入施工工地的危险性,但他罔顾可能发生的危险,选择进入施工工地,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老林自身行为是事故发生最直接原因,其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一审判决也指出,事发工地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确有疏失。经查,事故发生时,在建的工程并未封闭施工,也未在工地与道路之间设置围挡和施工警示标识,石凳后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老林和阿莉两人进入工地也未受到任何阻拦。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开发商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开发商的责任比例为30%,应赔偿24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到厦门中院。近日,双方在中院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同意一次性支付给老林的妻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等共计24万元。

法官说法

受害人有过错也应分担损失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说,一般侵权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

不过,由于本案事故地点是在路边,所以非常容易和《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混淆。根据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开发商没有办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就推定有过错。

不同的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属于在建工地的一部分,并未完工,也并未完全向大众开放,不属于条款中所说的公共场所或者道路,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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