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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和中介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应酌情调低中介费

2016-04-20 09:36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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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帮限购对象买房,中介服务存在瑕疵,中介费到底该不该给?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因限购等原因拒付中介费,被中介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一审认为,虽然中间经历曲折,但房产买卖最终交易成功,房产中介已履行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有权主张中介费。不过,因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应酌情调低中介费。

买房 交易存分歧 拒付中介费

两年多前,购房人阿清在中介的帮助下,购买了一套位于厦门市的房产,房价不高,总价近60万元。

2013年8月,阿清与卖房人老何、被告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约定阿清应于签订协议时支付中介费7500元,逾期支付前述款项应承担每日0.05%的违约金。另外,协议还约定,阿清、老何要于2013年8月中旬前到土房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然而,协议签订后,由于购房人属限购对象,再加上双方就付款方式等问题存在分歧,因此未能于2013年8月中旬前完成房产过户。

后来,时间拖到同年8月下旬,房子可以过户了,阿清的父亲与卖房人老何达成补充协议,房产过户到了阿清父亲名下。

但是,房产过户后,阿清却拒绝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及代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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