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付臻/文 陶小莫/漫画)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索赔案,却意外引出了“案中案”,作为原告的伤者为了多获赔偿,竟伪造了一份虚假证据! 近日,造假的伤者以及配合他作伪证的单位都接受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外来工小周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事发后,他向海沧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在小周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与厦门某机械租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显示,签订时间是2014年3月17日,合同的期限从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小周以此表明自己的工作、收入,在赔偿中提出误工费等损失。 不过,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却发现了破绽。原来,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2月9日,小周怎么可能在公司成立之前就签合同入职呢?经进一步调查,法院认定,该证据是小周与该公司串通作出的伪证。 今年1月21日,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小周罚款500元、厦门某机械租赁公司罚款5000元。小周和这家公司均缴纳了相应的罚款。 但是,厦门某机械租赁公司在复议期间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该公司又主动撤回了复议申请。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准许该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法官说法 伪造证据妨碍司法最高可罚100万元 “伪造证据,最高可罚100万元,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责。”海沧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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