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赖彩霞 通讯员杨长平)28岁的李小姐贪图方便,通过网络平台向他人借了一笔款,却因未及时偿还利息,被告上了法庭。日前,思明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并对案件进行调解。 纠纷 李小姐是一名上班族,平日里开销较大。去年10月份,她从某网络平台发现,可以借款。“贷款期限为六个月,年利率为18%。”当时的李小姐急需一笔经费周转,便向该平台提交了借款申请。工作人员陈女士与之联系,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方式为付息还本。陈女士通过支付宝向李小姐转账。“李小姐并未依约完成每月付息还款的义务。”陈女士表示,自己曾经和李小姐联系过,她并未给予回复。陈女士将李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借款协议以及让李小姐归还欠款。 调解 法官详细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并查看双方证据,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对于陈女士来说,虽然钱是从她的支付宝转出的,但是这笔钱并不是属于陈女士所有。她是作为该网络平台的员工进行对接而已。实际款项出借人是不知道身份的网友,他们将资金统一汇总到平台,由平台统一进行运作。陈女士虽然表示网络平台已经将这些钱还给个人,但并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陈女士作为工作人员,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因此建议其撤诉。对于李小姐来说,因急需款项,通过平台借款是事实,建议其与平台方面联系,确保将款项归还给相关人员。后来在法官的调解下,陈女士同意撤诉,李小姐也表示会亲自到该平台所在的公司,进行商谈相关偿还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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