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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条例》下月起实施 明确“民宿”法律地位

2016-08-06 08:17:08林露虹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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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厦门,有一些闽南传统民居改成民宿。(图片来源于网络)

厦门日报讯(记者林露虹)最新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了厦门民宿业者一颗定心丸。《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这意味着,民宿有了法律地位——此前,上位法未对民宿作出相关规定,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确,这也是继浙江之后国内对民宿的又一地方立法。

破解困局

民宿将告别“半合法”

或成旅游供给侧改革关键

“《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用意很清楚,就是鼓励民宿业发展。此前由于法律地位的缺失,民宿业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民宿业者对经营的预判。”福建省委党校副教授、鼓浪屿家庭旅馆协会法律顾问王利平认为,《条例》的施行将有助于民宿业者告别“半合法”的身份(只有营业执照,没有办理民宿登记证),破解发展困局。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旅游系主任助理黄邦恩曾对厦门的民宿业做过调研。他认为,新条例的颁布正当其时,对深化厦门旅游供给侧改革意义重大。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中,首次点名“积极发展客栈民宿、短租公寓、长租公寓等细分业态”,并将其定性为生活性服务业,民宿业被业界普遍视作旅游供给侧改革的关键。

民宿还是乡村旅游和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市旅游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厦门的民宿早已从岛内的鼓浪屿、曾厝垵、黄厝、钟宅等区域扩展到岛外的乡村。去年,市旅游局安排专项资金45万元对军营村、白交祠村民宿建设进行补贴,以推动当地民宿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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