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教育、民政、市政园林、海洋渔业、国土房产、水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环境教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群众开展经常性环境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环境教育。 第二章 学校环境教育 第七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列入对学校办学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环境教育读本。 第九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应当做好学校环境教育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学校环境教育师资力量建设。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可以引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学校的环境教育活动。 第十条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每学年接受环境教育不得少于12学时,高级中学学生每学年接受环境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其中环境实践教育环节不得少于4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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