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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立法引领自贸试验区建设 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2016-09-01 12:27:30詹文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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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 (记者 詹文)这部法规,将引领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为厦门自贸片区的创新发展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制环境。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该规定共八章,分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两岸经贸合作、促进产业升级和“一带一路”建设、法治环境、附则。规定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国际航运中心、两岸贸易中心和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营商环境。

规定还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建设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模式再造的示范区,建设成为集贸易、投资、金融、科创等方面的开放与创新为一体的综合改革区域。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制度,聘请相关专家担任顾问,参与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建设、重要改革措施的决策咨询,以及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评估与考核。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质量,这部法规在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的立法建议和修改意见。

该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

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2016年8月3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十一号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在自贸试验区的实施,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国际航运中心、两岸贸易中心和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支持性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立自贸试验区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投资贸易、金融创新、两岸经贸合作、知识产权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和综合监管等方面的重大 问题,统筹和协调本市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中央与省驻厦单位及本市有关部门实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具体工作由自贸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中央、省驻厦单位,依照规定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设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模式再造的示范区,建设成为集贸易、投资、金融、科创等方面的开放与创新为一体的综合改革区域。

第七条自贸试验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简化办理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实行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推动全程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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