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疑女子摔骨折,原因是什么? 近日,肖女士将建设单位告上法庭。她起诉说,被告未尽管理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多元。 被告建设单位却说,老人不可能是掉进窨井受伤。因为,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系掉入被告管理的新建窨井而受伤,没有报警记录和120救护记录,所谓现场只是受害人单方陈述。还有,当时道路封闭施工且柏油路刚铺设,味道刺鼻,原告不可能到此处跑步。另外,在没有架设井梯的情况下,几名路人不可能徒手施救。 被告建设单位还质疑说,肖女士如此严重的伤情,不可能自己走回家且2小时后才送医。所以,被告认为,其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肖女士却在法庭上坚持说,自己就是在那里坠井受伤的。对此,被告单位反驳说,肖女士只找到了一位当时经过的路人,而且唯一证人对窨井位置的指证,与肖女士的说法有偏差,双方所说的肖女士的跑步方向是相反的。 揭秘证言还原事实,女子落井受伤 为了查明事实,海沧法院受理此案后,召集原被告双方及一名证人至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验,确认了事故窨井位置并非人行道。测量显示,事故窨井井深比事发时有所增加。 为证明落入井中的人能否被徒手救出,法官还做了一个试验,将体形与受害人相近的人放入井中,由3人徒手顺利拉出。 法庭调查认为,施救路人是临时、突然聚集的,在原告肖女士获救后便各自离开,而且未留下联系方式,肖女士事后要找到这些施救路人确实存在困难,在上述情况下,原告肖女士就坠井一事的举证能力有限。不过,虽然唯一证人的证言与受害人有陈述不一致的地方,但是绝大多数内容一致。因此,法庭采信了唯一证人的证言。 开庭时,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参审团参加了此次庭审。庭审结束后,参审团就肖女士是否坠入被告管理的窨井这一事实进行评议,意见为“肖女士坠入所涉窨井的遭遇是可能发生的”。法院对该结论予以采纳。 因此,最终海沧法院对原告肖女士坠入被告所管理的窨井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肖女士各项经济损失为37万余元,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再加上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一共要赔偿12万多元给肖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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