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厦门某餐饮店“油气混用” 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2017-06-30 17:36  谢雨真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厦门晚报讯(记者 谢雨真)近日,思明区市政园林局燃气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燃管中心”)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明发商业广场的部分餐饮场所仍存在“油气混用”的现象,立即责令商家整改。“油气混用”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早已被明文禁止。

燃管中心介绍,餐饮场所“油气混用”是指同时使用液化气和醇化油两种火源。

2015年,燃气主管部门发文要求500平方米以下餐饮场所不得使用50公斤装液化气;可以使用的餐饮场所要设置符合标准的独立气瓶间。规定出台后,一些不达标的餐饮场所无法再使用50公斤装液化气,竟开始使用醇化油来替代。

“油气混用”有什么危害?燃管中心工作人员举例说,比如在一间厨房内同时使用醇化油和液化气,如果液化气发生泄漏,而一旁的醇化油灶又处于开启状态,就可能引爆泄漏在空气中的燃气。在餐饮场所,因老鼠啃噬胶管、液化气瓶频繁搬动、减压阀磨损等,都可能发生燃气泄漏。在单火源情况下,万一液化气泄漏,还可采取开窗通风等紧急措施,因为没有其他火源威胁。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