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㈠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㈡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㈢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通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提前将相关信息移出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第四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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